目前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主要从政府采购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为便于区分和应用理解,现将PPP项目采购流程和各采购方式的特点做如下简要整理。
目前,PPP项目的采购程序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的规定,基本采购流程如下图。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均有各自适用的范围和特点,具体见下表:
采购方式一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做更改的项目。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1)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2)综合评分法 | |
采购方式二 | 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流程与公开招标基本相同。 | |
与公开招标相同。 | |
采购方式三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谈判环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 |
最低价中标 | |
采购方式四 | 竞争性磋商 |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有磋商环节: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综合评分法 | |
采购方式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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