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平关于PPP的观点精选


来自:湖北PPP研究院     发表于:2019-04-30 13:09:51     浏览:316次

本文为国家发改委投资所吴亚平主任过往几年对PPP项目的一些观点和思考,由于吴亚平长期从事投融资研究工作,其观点也侧重于投融资方面,与王守清教授更倾向于从理论出发对PPP模式和风险等顶层设计有所不同,吴主任更多是从实践层面出发,针对个案较多,两个大咖观点可以互相补充学习。摘录如下:

01

关于PPP模式问题

(1)“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迎合有的企业轻资产运营的需要,别说给企业建好了厂房,甚至把生产设备都按企业要求安装好了(当然厂房和设备也会象征性地向企业收取点租金),相当于让企业拎包入住。这实质上模糊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开展PPP项目更不能为PPP而PPP,不能为了增加所谓的经营性收入或使用者付费,也不能为了从形式上规避纯政府付费的要求,而默认甚至助推地方政府泛化PPP和逆市场化开展PPP项目的行为,比如把产业园区里的厂房、商业楼宇甚至厂房里的主要设备都纳入PPP项目范围。”

(2)“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很多基础设施项目都是中央投资补助甚至是全额拨款建设的。这些项目虽然建成了,但运营维护费用并没有落实,所以不少项目没有真正投入运营甚至在晒太阳,也就是没有充分发挥效益。这是公建公营模式存在的一大问题,有钱投资建设而无运营维护资金。相比而言,如果引入PPP模式,则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全生命周期都明确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且建设和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的资金需求在项目开工前就基本落实了,无论其最终来自政府、使用者还是第三方。从这点看PPP模式至少有助于保障项目发挥效益,而不至于晒太阳。”

(3)“银行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真是又爱又恨,爱的是,由于银行评价使用者付费类项目的能力非常有限,没法判断这类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所以只能选择政府付费类和少量补贴类项目;恨的是,政府不讲诚信,政府信用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付费或补贴。我个人认为,从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看,政府付费类和补贴类PPP项目更适合银行参与。”


(5)“做好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要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体系和方法,增加投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以及政府投资的必要性研究,增加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内容,增加项目采用公建公营或PPP模式的比选内容,完善对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措施的研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把关,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切实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政府投资资金能主要用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补短板、强弱项等项目,确保投资项目能真正有利于优化供给结构,以及确保从源头上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6)“也许是看多了公建公营模式的问题和不足,我是PPP模式的忠实粉丝,但著名智库机构罗马俱乐部出版的《私有化的局限》这本书我看了好几遍,每次都有新的认识和体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服务于社会公众甚至人命关天,引入PPP模式甚至私有化模式要慎之又慎,包括选择适宜的PPP项目、做好项目实施方案、优选社会资本、签好PPP合同和做好绩效考核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工作。毕竟这类项目除了要考虑效率目标外,公平、安全和环保等目标同样很重要。”

(7)“乡村振兴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农村公共服务改善、城乡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这些重点领域也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中,除产业项目之外,农业产业园区综合开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旧房改造、农田水利、农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小型水利水电、农网改造和农贸市场等项目都比较适合运用PPP模式。其中,有的PPP项目最好由县里统筹组织、跨乡镇项目打捆实施。”

(8)“投资项目谋划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考虑到地方发改部门特别是县级发改部门并不掌握多少资金、资源和政策,我一直在跟地方发改部门强调,要积极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主动发挥综合部门的优势牵头做好投资项目的谋划工作,特别是谋划跨行业领域和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尤其是对拟引入PPP模式的项目,由于社会资本高度重视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这三大机制公建公营模式下基本不重视甚至不存在),前期谋划工作更加重要。”

(9)“前两天看了一下台湾地区的促进民间投资公共建设法,里面写得很清楚,民间机构投资公共建设,得由民间机构规划之。然而,大陆地区很多地方政府还是按照公建公营项目的思路和流程做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实质上没有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的主导权甚至连参与机会都没有,其结果必然是,PPP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管理和控制权,特别是对项目提质增效至关重要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恐怕都无从谈起。”

(10)“也许那些急需融资的地方政府,想上马的PPP项目太多,反而忘记了行稳才能致远。也许很多PPP咨询机构,面对近乎突如其来的巨大市场需求,太急于挣咨询费了,所以忘记了PPP咨询原本是精细活。也许很多PPP项目投资人太看中项目的施工利润了,反而忽视了运营才是PPP的王道。也许很多产业基金和信托等金融资本,做多了明股实债、固定回报承诺和远期回购的政信融资项目,所以忘记了PPP项目投融资最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也许很多像我一样搞PPP政策研究制定的人,把PPP模式的作用和意义想得太多太好了,反而忘记了PPP模式健康发展需要的制度土壤。”

笔记:大部分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30至50亿之间,理论上合理设置项目的话,能做50-80亿的项目,对一个县来说,基本的基础设施是足够的。结合财金2019年10号文5%:7%:10%的比例限制,首先可以从市政道路、河道治理等无运营收入的项目开始,提升环境和土地价值,为招商引资打基础,逐一策划直到5%财承。然后开始上污水、垃圾等项目,直到7%(2%的财承额度通常也足够了),剩下的3%额度,应该作为风险额度,给使用者付费项目预留,用3%尽可能撬动更多项目。主动让社会资本去挖掘、策划运营收入(比如养老、旅游,需求摆在那里,有本事的社会资本就来挖掘,政府主要负责按PPP模式推进,付费来源主要是使用者付费收入,政府只提供有限的支持),同时丑话说在前面,在财政恶化情况下,不一定能保证这3%的财承(优先保前面7%),政府严格按项目的规划顺序付费,倒逼后面3%财承所做项目的质量和使用者付费挖掘功力,同时降低政府付费风险(理论上只保7%,而不是10%)。由于政府付费风险降低,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可能反而能加速项目落地。

02

关于投融资及融资平台

(1)“政府部门挖坑,融资平台公司要选择性种树,还应根据需要调整坑和树的大小。我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培训课堂经常讲这句话。我用挖坑和种树这个比喻来形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算是一语双关。一方面,“坑”代表地方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及其选定的投资项目,坑和树的大小分别表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二者当然有合理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选定的投资项目都是首长工程和拍脑袋工程,则该项目对政府部门和融资平台公司甚至包括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而言,都是一个害人的“坑”。”

(2)“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层级多,地方政府机构PPP能力建设任务重,迫切需要制订一整套PPP操作标准以更好指导地方政府开展PPP工作。如果有关部门能在现有PPP导则或指南的基础上制订一套涵盖PPP项目准备、执行、监管、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的PPP操作标准,且该标准具备可操作性、可复制性,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主要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当前,建议可重点研究制订项目风险分配、社会资本招标采购、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和项目移交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标准。”

(3)“朋友问:我们正在做一个PPP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是县住建局,地方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做为政府出资方可以吗?这个项目已经招投标结束了,但在项目融资和入库的过程中对城投公司作为政府出资方提出了异议,认为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所以向您请教。我答:这个是两年前国办发42号文就明确了的问题。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果没按规定转型的话,是不允许当社会资本方的,但当政府出资方代表没问题。当然,即使是所谓按规定转型或不在银保监会名单外的融资平台公司,也最好不要当本地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老子和儿子的关系你懂的。”

(4)“2018年7月18日,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10.2亿元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7年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来,国内发行的首支PPP项目专项债。PPP项目融资难成为近几年制约PPP项目落地的重要因素,PPP项目专项债这一创新金融产品无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选择。但一项创新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否可行,能否真正得到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认可,还有待于实践的探索,也需要实践的检验。这支债券的发行改变了以往PPP项目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的格局,为PPP项目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反过来也为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开辟了新的方式。所以,这次PPP项目专项债首发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有助于引导更多的PPP项目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5)“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明确提出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项目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了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其中,项目正常运营是一个重要的项目管理概念,表明项目产出稳定可靠且符合预期。一般项目正常运营2年后,风险已经大大释放,回报也比较连续稳定。”

(6)“PPP项目融资难固然有项目本身可行性差和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但很大程度上也跟银行现有风控机制不适应PPP项目的交易结构相关,PPP项目的增信显然不能依靠简单的信用担保,也不能简单地看地方GDP和财政收入情况。但银行以前做公建公营项目特别是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方式过于直接依赖政府信用,这样的融资模式怎么可以照搬到PPP项目的融资中?简单地说,PPP项目债务资金“借用管还”的主体都变成了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而不是公建公营模式下的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了。”

(7)“PPP项目投入运营的前几年内,虽然从财务做账看项目公司每年都可以提取大量的折旧或摊销,但由于项目正处于还本付息的高峰期,从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看,并不存在所谓大量的折旧或摊销资金沉淀在公司账上的问题。所以,有朋友提出的PPP项目折旧或摊销资金沉淀是个伪命题,至少在运营前几年不存在或问题不大。而在还本付息结束后,这个问题会比较突出,但这时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甚至股权回购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实现PPP项目资金、资本的有效运作。”

(8)“PPP项目的可融资性分析不是仅仅分析谁投资、怎么投资和谁提供融资、怎么提供融资这么简单,而是要政府信用、社会资本方信用和项目具体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社会资本方的专业能力和投融资能力以及同类项目经验、项目所处行业属性及其技术经济特点,以及项目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配机制和融资条件是否合理可行。此外,非常重要的是,要分析PPP合同以及必要的其他主要合同的条款内容,判断投资回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9)“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金融机构只需要看政府信用,基本不用看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产业项目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仅要看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特别是还贷能力,而且要看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能力;PPP项目,金融机构不仅要看政府的信用,还要看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也要看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的信用和能力。看来,PPP项目对金融机构的项目审查和风控要求最高,也难怪本轮PPP虽然很热,但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一直不是很积极。”

03

关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性

(1)“PPP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里所指的专业,我理解有二层意思,一是指要深入了解PPP模式本身的知识体系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二是指要了解掌握PPP项目所在的行业领域包括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商业模式、回报机制和风险特点等。相对而言,第二方面的专业难度更大、也更加重要,我经常说PPP咨询机构和社会资本要对PPP存有敬畏之心,不是随便哪个行业领域的PPP项目都能做好咨询,不是有钱就可以任性或随便地投资某个行业领域的PPP项目,主要也是强调这方面专业的重要性。”

(2)“PPP模式推广运用四年多以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PPP管理能力不足成为制约PPP模式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短板之一。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坚持以PPP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中心,坚守PPP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精心选择适宜的PPP项目,精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择优比选项目社会资本方,精细签署PPP项目合同,切实履行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好PPP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统筹兼顾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各方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共商共建、共赢共享,助推PPP模式高质量发展和PPP项目可持续发展。”

(3)“几年来我在讲PPP模式政策解读和合规操作的培训课时一直在说,PPP项目招标书和PPP合同正式签署前,项目实施机构要请专业的PPP律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核,甚至出法律意见书,帮助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机构把关,从而也帮助相关责任人员建立项目合规合法以及问责追责的防火墙。当然,PPP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地方政府对PPP律师的要求不能太高,不能期望PPP律师研究回答PPP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是PPP咨询机构要研究回答的。”

(4)“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运用PPP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不知为何经常被人遗忘?记得有一次PPP讲课时,有位想投资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学员,问我高速公路车流量的预测方法,原因是他们担心政府预测的车流量不准确。这个问题问得我有点哭笑不得:你是PPP项目投资人,要承担主要投资风险,你就应该懂专业,就应该充分了解车流量的科学预测方法,要进行车流量预测并将预测结果与政府预测结果相比较,这样才能进行投标报价。如果项目投资人连车流量预测方法这样基本的专业问题都不熟悉,还怎么判别车流量风险,怎么敢投资收费公路项目?”


(5)“PPP的知识诅咒!社会心理学有一个概念叫做“知识的诅咒”,大意是指当你掌握了某些知识之后,就很难想象不掌握这些知识是怎样的状态,也无法理解怎么会出现某种行为。比如,我们通常会纳闷,电信诈骗和互联网诈骗一看就是非常拙劣、骗人的把戏,怎么还会有人上当;我们也会苦恼,长辈怎么连最基本、最简单的手机和电脑的使用方法都不会;我们也会惊讶,某些外国人对中国最基本国情、民意居然无知;我们还会愕然,有人把焚烧外国品牌的私人汽车这样显然的违法活动当成是爱国行为。但现实就是,这些你认为最基本的知识和常识,很有可能是别人的知识盲区。PPP模式推广四年来,经常令我十分不解的是,居然还有很多人包括给地方政府做PPP咨询的机构,对PPP的基本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和原则等都不了解,在交易结构设计、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和投标标的设置等方面犯常识性错误。”

(6)“从我国四年来的PPP实践看,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制约PPP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短板恐怕是各级政府的PPP专业人才和管理能力不足。有的地方出台PPP文件一看就是外行人写的,甚至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有的PPP项目一看就是外行的政府实施机构操作的,主要交易结构违背了国家相关政策甚至违法违规。”

(8)“PPP乱象之咨询机构篇:不走访发改、财政、土地、价格、税务和行业等相关政府部门,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所需的政府相关资源和政策没法落地;不接触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导致项目交易结构不符合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从而降低了项目的可融资性;不调查潜在社会资本方或做必要的市场测试,导致社会资本方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难以充分体现从而影响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不了解行业技术经济特点和项目自身特点,导致不同行业领域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千变一律;不注重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导致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后期扯皮;不注重投资回报机制设计和商业模式创新,导致项目过于依赖政府付费或补贴从而增加政府支出负担。总之,很多PPP咨询机构不是给地方政府出主意的,而是编制报告的。”

(9)“PPP轰轰烈烈搞了三年多,其实大多数地方是赶鸭子上架,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掌握PPP基本知识体系和培养PPP管理人才队伍。观察三年来PPP实践,有几点基本结论。一是没能力。大多数市县政府特别是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不了解为什么要搞PPP、什么是真正的PPP和怎么规范操作PPP项目,更没有熟悉PPP项目管理的人才队伍。在国家有关部门强力推动下,“仓促”申报PPP项目和“仓促”实施PPP项目成了地方的普遍现象。二是没资金。2014年以来国发43号文下发特别是新预算法2015年正式实施以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受限,土地财政萎缩,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融资来源和方式基本限于发债和PPP,导致缺资金成了地方政府的“新常态”。而受国家对地方发债天花板的限制,PPP成为地方政府扩大融资规模的无二选择。三是没办法。在缺资金的“新常态”下,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并没有相应减少,除了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外,近几年在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反而更重。这客观上也“倒逼”地方政府运动式引入PPP模式。”

笔记:从业人员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实施方案千篇一律,交易结构设置粗糙不堪,甚至前期的可研报告也漏洞百出。可研和实施方案决定项目是否能顺利落地,如果一个PPP项目是一座建筑的话,可研就是地基,实施方案的核心边界条件就是框架。现实情况是,地基就可能不牢,框架再歪歪斜斜,如何能形成一栋让人放心入住的建筑物。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有待提高,不管是政府,尤其是咨询机构和相关专家。


04

关于运营、绩效考核和付费

(1)“关于PPP项目的维护、运营和经营的概念和内涵,学术届和实务届均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我认为,运营和维护是针对PPP项目的工程和设施设备来说的,维护是指保持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等均具备可用性,而运营是指保持该项目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等都处于运行或运转状态,并持续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显然,PPP项目维护与运营工作的性质并不相同。而经营是针对项目公司层面来说的,只有经营性项目如体育场馆和收费公路才谈得上经营。经营性项目无疑需要维护和运营,但光有维护和运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经营,即项目公司只有设法把项目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卖出去,只有设法创造新的商业模式,才能挣到钱和多挣钱。”

(2)“公建公营项目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具有典型的软预算和软约束的性质,由于是“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其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每年都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去花完。如果年度支出预算花不完的话,以后年度很可能就会被政府相应扣减,故其无论是否真正有某项预算支出的需求,都会设法“努力”地将该年度预算资金花完,甚至可能为此“糟蹋钱”。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则具有降低管理和运营维护成本费用的压力和动力,因为成本费用的节省意味着项目利润和投资收益的提高。”

(3)“什么叫结果导向和按效付费?有一段时期,英国政府雇佣私人船只运送犯人到澳洲,其采取的付费办法是按照装船的犯人数量付费,多运多赚钱。然而,弊端很快出现了:罪犯的死亡率非常之高。为此,英国政府官员绞尽脑汁想降低罪犯运输过程中的死亡率,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派官员上船监督、限制装船犯人数量等等,却都效果不好,难以实施下去。最后,他们终于找到了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将政府付款机制变换了一下:由按照上船的犯人数付费改为按照下船的犯人数付费。船主只有将犯人活着送达澳洲,才能赚到运送费用。英国政府新的付费机制出炉后,效果很好,罪犯死亡率大幅度下降。新的付费机制属于典型的结果/目标导向和按效付费机制,简单地说,只有干的好,才能挣到钱。PPP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按效付费,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只有干的好、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目标和产出,政府才能付费或补贴。”

(4)“PPP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不是目的,而是重要手段,是为了督促项目公司履行合约,从而实现该项目的预期目标和产出。但不同行业领域PPP项目的目标和产出完全不同,比如供水项目主要是供水的水质和水量等,污水处理项目主要是水处理的水质和水量等,故其绩效考核指标及其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也完全不同。所以,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研究制定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其评价办法时,要充分考虑行业技术经济特点和行业标准规范,这无疑是对PPP咨询机构专业能力的巨大考验。对PPP咨询机构来说,如果本身不拥有或没有外聘足够多的行业专家参与具体PPP项目咨询工作的话,其咨询成果质量是很难保障的。”


05

关于资本金

(1)“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直接违背了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因为政府专项债需要通过项目收入偿还,故其对项目单位而言,属于典型的债务性资金。特别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专项债属于一种固定收益/回报的债券产品,投资者并不承担项目本身的投资风险,无论项目本身运营状况和收入如何,都与投资者无关,所以专项债如果作为PPP项目资本金,岂不是成为一种固定回报承诺?这显然不符合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要求,也不符合PPP政策要求。”

(2)“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发行PPP项目专项债的方式筹集PPP项目资本金,这是社会资本方作为发债主体的行为,社会资本方而非项目公司最终承担PPP项目专项债的还本付息或兜底责任,所以不存在穿透监管的问题,或者说穿透监管也没问题。但产业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则跟发债不同,资管产品的发起人或管理人实质上只是“代人理财”,并不对资管产品承担还本付息或兜底的责任,这意味着,必须进行穿透监管,看看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到底采取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方式。如果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则要看看是否存在期限错配和预期回报与PPP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的差距等问题;如果采取债权投资方式,则该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显然没法作为PPP项目资本金。”

(3)“朋友问:PPP项目已经入库,且已选好社会资本方,但原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现拟调整为20%,同时政府出资比例从20%调整为15%,这样可以吗?是否要重新申报入库。我答:项目资本金比例和政府出资比例变化均属于项目交易结构发生变化,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并重新测算财务评价模型,调整政府付费或补贴额,再次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只要操作程序规范且相关交易结构不违规,不必再申报入库,只需要修改已入库的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

(4)“政府专项债肯定要偿还的,而且还是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充当项目资本金显然是不可以的,只能作为项目的债务性资金。那么,接下来还有二个突出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一是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是国有企业,如公交公司、水务公司或城投公司,专项债如何给到国有企业,是转贷还是其他方式?如果该项目的建设资金除专项债资金外还有资金缺口、需要举借其他债务如银行贷款,则专项债与银行贷款偿还的优先次序如何确定?二是专项债资金是否可用于PPP项目?从PPP项目本身的属性看,无疑属于公益性项目范畴,符合专项债的投向要求;但按照PPP政策要求,PPP项目社会资本及其所属项目公司应该承担融资责任,专项债资金用于PPP项目实质上又变成了政府帮助PPP项目融资而且是直接动用政府信用,故这两个政策是矛盾的。有关部门在政策设计时显然缺乏必要的政策协调和衔接。此外,即使明确允许专项债可用于PPP项目,也还有跟国有企业利用专项债资金同样的问题需要明确,即如何给到PPP项目公司以及专项债资金与其他债务性资金的优先偿还次序。”

(5)“朋友问: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政府批准,且已完成社会投资人招标、PPP合同签署、项目公司组建等前期工作。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政府方原定的项目资本金来源发生变化,要求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有关内容主要是政府出资比例。请问可以调整吗?我回答:可以调整项目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并重新报经政府批准,但这是政府方的违约行为,属于PPP项目的风险之一,故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政府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并调整相应的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回报机制。”


06

关于PPP合同

(1)“PPP项目合同就是保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规则,既相信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都有能力和意愿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又建立强大的惩戒机制来制约违反合同的行为从而倒逼各方诚信履约。所以,签一份好的PPP项目合同至关重要!”

(2)“文旅、康养特色小镇PPP项目的用地获取风险较大。这类特色小镇建设的子项目较多,且存在不同的用地取得方式,如小镇配套酒店和商业设施的建设用地需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而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又多为划拨用地。由于涉及多宗不同性质用地,土地变性、流转及审批难度大。但目前尚无针对PPP项目用地的政策规定,对于项目用地获取风险,要在PPP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体系中明确并作出合理分担。”

07

关于实施方案的各类指标问题

(1)“设定PPP项目的投标标的要简单明了、简便易行,要体现运营绩效导向和行业技术经济特点,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都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如果采取了上述指标,项目进入运营期后,谁能告诉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具体某年该给项目公司付费或补贴多少钱?难道项目实施机构每年还要花钱聘请咨询机构重新做一遍财务评价?更重要的是,如果项目实际成本费用和收入与预期值出现偏差,原定中标的收益率指标是否要调整,如果不调整的话,相应的政府付费或补贴是否涉嫌固定回报?!如果调整的话,那社会资本原中标的收益率指标又有何意义?”

(2)“这两天微信朋友圈里又在讨论用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指标作为社会资本投标标的问题。我每次评审PPP项目时看到设置这样的报价指标,都要求咨询机构整改。用这样的报价指标实际上是给地方政府挖了很大的坑,一是政府涉嫌固定回报承诺,特别是如果该收益率指标写进PPP合同的话;二是难免导致后期项目成本费用做得越大越好,社会资本的实际回报越高,相应地政府付费或运营补贴也越高;三是这个指标太专业,又是一个测算结果,政府实施机构恐怕没人了解其真实含义,更不会计算,所以很可能每年要花钱聘请咨询机构来计算到底给项目公司付费或补贴多少钱。”

(3)“PPP项目的采购标的中通常会用建安投资下浮率指标,这个指标不是没意义,对于工程和服务高度合一的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如市政道路)是必要的。这个指标实质上反映的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投资估算(概算)本身不准确尤其是高估的问题。如果PPP项目投资估算比较准确,既不低估也不高估,施工利润就比较合理,也就不存在建安投资下浮或上浮的问题。所以不加判断地采用项目建安投资下浮率指标是没有依据的。然而,实践中政府方对具体PPP项目的建安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并没有把握,故采用该指标,让不同社会资本自主判断投资估算是否准确也有一定的道理,也有助于挤挤工程施工利润的水分。还应注意的是,采用了这一指标后,其与其他报价指标如政府付费或运营补贴额之间的关系应充分考虑,尤其是对综合评分时各指标之间的权重分配,政府方要高度重视,以防社会资本为获取高分而对某个指标进行“恶意”报价。”

笔记:吴主任的这几个指标很有意义,比较专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展开或者对比已实施项目做一个对比,目前很多用内部收益率作为投标标的的项目,未来运营付费的时候,会不会遇到“泰囧”,甚至被认为固定回报,难说。看了很多实施方案,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很多用内部收益率甚至政府付费金额作为投标标的的实施方案,大多是律师事务所所编写。


08

其他

(1)“根据英国财政部公布的PFI、PF2 项目总结报告,截至2016 年底,英国 PFI /PPP项目二级市场的股权交易共462 笔,涉及 PFI 项目1003 个,交易金额共 103 亿英镑。从 SPV 的股权交易时间看,平均而言 PFI 项目股权在 3 年建设期后运营3 年左右卖出。这就是说,一般 PFI 项目基本是在项目度过风险相对较高的建设期和运营初期后,进入正常运营期再进行股权交易。考虑到我国已落地的PPP项目大多还在建设期或运营初期,进入正常运营期的还较少,或许明后年开始PPP项目股权交易市场将迎来大发展。”

(2)“昨天应邀去宁夏中卫市讲PPP模式的政策解读和合规操作,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流了对PPP模式的认识和看法。我感觉地方政府这一年来很困惑,包括对PPP模式的发展前景看不准,对哪些项目是否可以运用PPP模式也没太大把握,对国家支持还是限制PPP模式运用的政策导向不明确,对合规操作PPP项目的政策理解吃不准,对准确判断PPP项目是否构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标准不清楚,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是否还允许实施的政策不清楚(因为有的地方已经明令禁止了),对本地国有企业特别是融资平台公司能否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的政策把握不准,等等。尽管这些困惑我在讲课时已经讲得很详细,但看得出来,他们还不是很明白或很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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