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实战守则76条


来自:PPP项目公众平台     发表于:2019-05-09 09:23:51     浏览:369次

我国的PPP模式,纯属“中国制造”,完全突破了PPP模式的生长环境及框架,依靠一双超越市场经济的“大手”,主演了一场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的“大剧”。我国的PPP项目实践,纯属“摸着石头过河”,在导演都不知道它真正“姓甚名谁”、有何“偏好”的时候,它却象是黄山顶上石头缝中的“迎客松”,漫山遍野、铺天盖地地生长开来。现在,“树已长成”,但充满艰辛,营养不良时刻危及其生长,也满是惊险,“看戏”的与“演戏”的都难以猜度导演的“算盘”如何拨动下一根“琴弦”。“原封不动”,还是“移花接木”,亦或“阉割改姓“,除了“牛皮”家外,似乎尚没有找到济“P”良方。不管是苦是甜,都只能在既定体制机制框架内去思维、去呐喊,去打气加油、去助力“新生”。衷心感谢中建五局的盛情邀请,我将竭尽所能,与中建五局的PPP同仁就一些“张冠李戴”的问题,开展为期一天的探讨。同时,也借此向PPP同仁求教。我真的是才疏学浅,“老鸭上轿”,就此抛砖引玉,真诚希望行家里手不吝赐教!

一、前言


1PPP项目建设工程,不属于审批制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政策扶持,不是对项目的投资。

3、财政支出责任不等于政府投资。

4、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的状况有望得到调整和改善。


二、正题——务虚篇


1、合适的条件是PPP项目发育生长的必备条件

2、合作“双赢”是推行PPP项目的目的

3、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投资发生的起点不同

4PPP项目执行的起点不等于PPP项目合同签订的时间

5PPP项目投资费用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PPP项目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成本性质不同

6PPP建设工程比普通建设工程费用构成范围要大得多

7PPP项目建安工程结算具有其独特性

8、应针对PPP项目建设工程的特点设计费用项目及计价程序


三、正题——务实篇


1、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

2)只有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事项引起的变更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是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4)设计变更超过投资控制计划应事前报批

5)功能满足需要、投资费用减少是设计变更合理的基本原则

6)清单外增加的措施项目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7)甲方原因引起的施工措施变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8)漏项不等于缺项

9)招标清单外增加的项目均应执行投标优惠率

10)工程量变化幅度决定能否根据投标综合单价办理工程结算

11)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单、工程量确认单和现场签证的效用不同

13)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不等于现场签证单

14)在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之外增加的费用项目和工程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后发生的维护维修或改造加固费用不能进入合同项目结算

15)工程材料更换属于工程变更

16)单价结算渣土清单项目运距应办理现场签证

17)Ⅴ级岩体按Ⅳ岩石1/2开挖组价后,Ⅳ岩石开挖工程量不能调增

18)清单投标报价,措施费为零,工程结算时,此项目不能调整

19、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前提

20)基础沟槽土方及外运工程量增加需有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21)锚杆长度15/根以内不能计算二次灌浆费用

22)投标项目脚手架调整属于工程变更

23)为防止后浇带处梁板开裂、断折而增设的临时矩形柱,属于施工技术措施 

24)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再指定分包,总包方可以进行费用索赔 

25)屋面板钢筋规格不变、间距加密,有可能导致渗漏

26)钢材调差应执行投标优惠率


2、现场签证管理


1)安装工程单独开槽增加费用,应办理现场签证

2)有量无价或只有甲方签名的现场签证,需要重新确认费用调整的合理性

4)图集标注的证明力低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证明力

5)管顶及两侧细砂回填工程量需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关键要素不齐全的现场签证不能进入工程结算

7)签证时间是现场签证有效的基本要素之一

8)不是所有的费用调整都可使用现场签证

9)现场签证不等于工程量签证(确认)

10)现场签证增加费用应执行合同约定的优惠率

11)工程量测量尺寸的效力高于竣工图示尺寸

12)图纸量与签证量不一致,应以签证量为准

13)竣工图与实际做法不一致,应以实际做法为准

14)工程竣工结算应有现场踏勘记录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约定:挖基础土方按实结算,不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垫层各边超出基础边50cm的工程量,不是清单土方工程量

3)包干合同外新增的项目也可以计算施工措施费

4)工程竣工结算,可以对投标报价及签约合同价进行调整

5)投标报价及签约合同价调整不能违背主合同实质性条款

6)清单报价漏报的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增补

7)工程价款不等于工程欠款

8)甲方不能单方面调整计价标准及方式

9)超出调价范围及幅度可以按计价规范调整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

10)工程价款欠付可以计算利息

11)发包人改变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12)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单价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13)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系无效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

14)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量,投标报价无价,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15)不合格工程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16)中标合同备案后增加的专业工程不能纳入合同项目结算

17)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采购延期导致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8)在特定情形下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9)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金额不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标准

20)算量核价,基础工作是保障

21)竣工结算文件包括期中价款结算资料

22)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3)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机构不能制定消耗量标准以及计价标准

24)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弄虚作假,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湖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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