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100问——不规范PPP项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自:山西PPP促进会     发表于:2019-05-25 14:53:14     浏览:306次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PPP规范水平,推动PPP高质量发展,近日财政部金融司与财政部PPP中心联合组织了“2019年全国财政系统PPP政策培训会”。省财政厅和山西省PPP促进会也将于近日联合举办“全省财金〔2019〕10号文暨晋财金〔2019〕32号文解读培训班”,对财金〔2019〕10号文、晋财金〔2019〕32号文以及PPP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手册等最新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山西省PPP促进会为帮助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政策内容,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今天正式开启“PPP100问”栏目,我们将每天一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PPP促进会

5G

2019.5.24

PPP 100问 (5)

二年一班班主任

老师,请问不规范PPP项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财金〔2019〕10 号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对于存在本条情形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2.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3.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4.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5.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对于存在2至5项情形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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