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监督


来自:中华建设网     发表于:2019-06-24 09:19:16     浏览:361次

日前,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坚持"挺规于前,抓早抓小",树立"问题导向",主动履行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财政监督职能,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规范进行处置,有效防控财政风险,确保PPP模式持续高质量发展、项目高质量实施。
 

为切实加强PPP项目财政监督,《意见》明确了:

 

监督对象:本级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必要时延伸监督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

 

监督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本地PPP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根据采取的不同监督方式,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省财政厅对各市县PPP项目财政监督开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PPP项目财政监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适当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

 

监督内容:包括前期准备工作方面、政府采购方面、合作主体方面、项目推进方面、财政支出责任管理方面、绩效评价与付费方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方面、信息公开方面等8 项。

为切实加强PPP项目财政监督,《意见》要求,抓好落实整改。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PPP管理政策制度,明确要求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要对被监督单位整改结果及时进行督办催办、跟踪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确因社会资本违约导致项目推进迟缓,政府利益受损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发函督促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违约必追责、追责必严格"、"不严格追责就是渎职失职"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违约条款、采取惩戒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信用档案,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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