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尽调细则对比


来自:不二法     发表于:2019-06-25 17:31:28     浏览:257次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

《通知》和三个尽调细则的重点内容如下:

1. 尽调细则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

2. 尽职调查工作应满足的原则和标准有:

(1)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结论需支撑相关参与主体合法存续,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业务制度、风控制度健全,能够持续稳定展业;

(2)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结论需确保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

3.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协会其他规定的,协会可采取口头提示、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其予以提醒。情节严重的,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协会可视情况,将违规机构、人员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4. 明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的抽样比例

原则上,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50笔的资产池,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不少于50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的,原则上,入池资产笔数在50笔以上,1万笔以下的,抽样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且笔数不低于50笔;入池资产笔数在1万至10万笔之间的,抽样比例应当不低于千分之五,且笔数不低于200笔;入池资产笔数在10万笔及以上的,可结合基础资产特征和对筛选基础资产所依赖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验证的结果,自行确定抽样规模,且笔数不低于300笔。

5. 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分散度要求:

债务人集中度较高的,管理人应当强化对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及债务人的尽职调查要求,应当就增信合同、债务人底层现金流锁定相关业务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签署的相关授权、审批等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发表明确的尽职调查意见。

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基础资产池债务人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并应当设置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

债务人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包括:基础资产池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数量低于10个,或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超过50%,或前5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超过70%。上述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6.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相关基础资产,其尽职调查工作参照尽调细则执行

7. 协会后续会按照“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附:PPP、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尽调细则对比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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