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中,政府方有出资,就涉及到政府方派遣董事和监事,以及政府方董事、监事如何履职的问题。
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派遣董事、监事,主要目的有二,一是知情权,二是“一票否决权”。基于这两个目的,政府方派遣一名董事、一名监事即可。我也遇到过政府方要求派遣两名以上的董事,“两名董事在开董事会时互相有个商量”。我笑称这是互相壮胆儿、互相抗责任。
其实,政府方董事、监事,不存在“商量”的问题。不是董事、监事的个人观点和个人意见,是按照实施机构的意志在项目公司里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的。
我为某一项目拟定的“沟通机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加强沟通
政府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双方高层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涉及项目建设、项目公司运营管控等重大问题,要先由双方沟通,确定好解决问题的大方向、大原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再按照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开会表决。
二、完善项目公司法人治理
1、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要按照《公司法》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2、会议通知,要按照《公司法》、《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15日发出;
3、会议通知中,要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相关背景资料;
4、双方派遣的董事、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要分别向各自的主管部门、股东报告情况,取得明确的指示后,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按指示进行发言、表达意见、投票表决。
尤其是政府方董事监事,“汇报、得到明确指示”非常重要。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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