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十】河南某市体育中心PPP项目(2)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07-24 07:10:00     浏览:446次

     该项目为河南省级PPP 推介项目,项目由主体育场、综合馆(含体育馆、游泳馆、训练馆)两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1万多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为8亿多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其中建安工程投资6亿多元。

二、如本项目采用转让方式,使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在此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

     首先,依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无偿划拨及有偿出让。有偿出让方式又可细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

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的规定,针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法律硬性规定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体育场馆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还是非经营性用地进行明确划分。考虑到本项目为体育中心的建设及运营,其中包含使用者付费部分的经营性项目,如果本项目在用地批复时被归类为经营性用地,则存在社会资本虽中标本项目,但是项目公司无法在招拍挂过程中获得项目用地的风险。

再次,项目公司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的行为,项目公司需要纳税,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再纳税,项目公司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具体需要纳税的税目及税率如下:

其中,对于契税计税价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经办律师:陈律师,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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