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PPP项目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之一


来自:PPP项目争端解决     发表于:2016-07-24 17:10:00     浏览:544次
       1、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了十九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其中包含“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目录之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而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项目,因此,大部分PPP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法律障碍,燃气类PPP项目亦不例外。
        2、符合目录之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部分地方在实施《划拨用地目录》时又作了补充说明,“《划拨用地目录》中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地等除本目录已明确规定的基础设施以外的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2014年随着我国土地收紧的政策,国土资源部公布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3、燃气类项目能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目前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判断某一项目用地能否采用划拨方式也多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他们认为若某一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则不能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但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才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若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仍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国土资源部未作出相应解释,但在四川、新疆等地结合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出台了《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通知》,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然而从国土资源部2014年出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可看出国土资源部对划拨用地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性项目应实行有偿使用。
        综上,非国家重点扶持的城市燃气管道项目、加气站、储配站等燃气项目因具有营利目的,其用地方式只能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即出让取得;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项目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但随着2014年土地收紧政策的出台,因该类项目含有经营性目的,土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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