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产业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来自:PPPLaw     发表于:2016-07-28 14:10:00     浏览:423次

目前参与PPP产业基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理财和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计划的期限通常在5年以下,保险资金的期限一般是5-10年,最长的一般也只有15 年,且保险资金参与PPP刚刚启动,效果还有待观察。受制于理财和保险资金的期限,PPP产业基金的期限与PPP项目动辄20、30年的运营期出现了错配。对于经营类项目,还可以考虑在中后期发行ABS解决前期融资到期问题,但对于非经营类项目,如何解决期限错配,是当前PPP融资的一大难题。

解决产业基金期限错配问题,笔者认为有三个途径:

一是加大保险资金参与PPP的力度。保监会前不久修订下发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等优势,与 PPP天然是一家人。不过保险资金如何参与PPP,尤其是审批标准和安全边际,很多保险公司还在探索。建议监管部门和业内加快保险资金参与PPP的研究,加快推进力度,为期限较长的PPP项目“输血”。

二是允许风控水平较高的银行、保险开展资金池业务,推动理财计划、保险资管计划滚动续期,以支持其参与中长期PPP项目。资金池业务和理财计划滚动续期(即短期理财计划到期后用资金池资金归还,并同时发起同名新的计划)可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目前部分大型银行的理财资金可以做到滚动续期发行,但滚动续期发行对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风险把控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且这方面的管控能力如何量化,如何有效把控,还需要认真探索。

三是产业基金到期发起债务置换基金,延长基金的生命周期。

二、增信主体缺失

如前所述,银行、保险只愿意做财务投资人,做明股实债的债权投资(同股同权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方和施工企业都不愿为项目公司增信,导致基金需要依托的增信主体缺失。增信主体缺失,已成为当前PPP融资困境的一大主因。

笔者认为,解决增信主体缺失问题应秉承“谁的孩子谁报”、“谁的地盘谁做主”的原则。对于使用者付费的经营类项目,特许经营权已授予社会资本,且社会资本有机会通过经营获取超额回报,增信理应由社会资本提供;而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市政、民生类项目,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很少,投资回报基本都是政府购买服务或缺口补助,应由政府方提供增信。

三、PPP基金的同质性与PPP产业多样性之间存在矛盾

PPP 产业基金从2014年开始出现,经过2015年的尝试,2016年迎来爆发式增长。但作为新生事物,PPP产业基金的参与各方还都在摸索,基金类型以地方发展基金为主,通常都是大而全的一揽子基金,同质性很强,差异化和专业专注度不够。而PPP产业涵盖交通、能源、市政、教育、医疗、环保、供水电气,甚至文化、旅游等各个领域,需要深耕某一领域专业的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建议民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挥其专业专注的优势,深耕某一产业,参与这一产业领域的 PPP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

四、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甚至金融机构对PPP产业基金的认识尚有欠缺,基金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对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来讲,PPP产业基金是个新生事物,很多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对其认识还不足,认为只是个融资手段;甚至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产业基金的认识也十分有限。笔者与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行部、资产管理部沟通交流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对PPP产业基金的理解多有不同,且很多银行、保险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PP产业基金的投资政策指引,也无风控指南,导致经办人员无从下手。其实不能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不够,主要是PPP产业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摸索。此外,PPP产业基金的六大作用,目前也远没有发挥充分。建议业内各界加强PPP产业基金的探讨、学习,提高认识水平。

五、PPP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承担PPP产业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人通常有三类,一是为了发起产业基金,由地方政府和某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地方政府主导和控股;二是由民营资本或个人成立的纯民营基金管理公司;三是金融机构集团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或由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金融机构主导。此三类基金管理人各有特点,也各有优劣势。政府主导的基金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引导型更强,有利于推动PPP项目落地,但专业性通常不足;金融机构主导的基金管理公司,专业性很强,风控措施有力,但通常受该金融机构风险偏好的限制,对项目和增信主体要求严格;民营基金管理公司更为灵活,专业性也尚可,但由于其实力有限,在承担如此大规模的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些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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