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定性PPP项目
为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顺理成章。因为PPP项目属于公共项目,应由政府投资,为改革投融资体制,采用PPP模式,但其属性未变。再者PPP项目虽然由社会资本投资,但由政府财政保底使其顺利建造、运营并回收,故其本质属于政府延迟并多次支付的投资项目。
No.2
需要提供更精准的投资估算指标
以满足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绝大多数PPP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完成后介入,所以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为可研及投资估算。估算是计算政府收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及调价的重要依据。如果估算不精确则直接影响财政的钱袋子,并影响基础设施使用者的支出或体验。加之PPP项目“两标并一标”(即施工总承包可以不招标),一旦社会资本中标,则原招标和施工阶段投资资控制失去闸门,必然会使社会资本获得大量施工利润进而加剧其一次性博弈的赌徒心理。
No.3
需要提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和内容、工具的指引,以克服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后财政投资评审、投资审计等机构无经验、不熟悉的窘境
如:大量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在内部经营会议上强调,要改变过去施工总承包的“正变更”(增加造价)为工程总承包的“负变更”(减少造价)!在新形势下承包商改变的愿望是最强的,我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要转变观念、转变咨询手段。
No.4
需要制定更严格的PPP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制度,以满足BOT等项目资产形成、折旧、移交的需要。
No.5
需要完整、系统的运营定额以方便测算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并据此建立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型。
其实,建设部系统早已编制了类似市政道路养护、路灯养护、自来水污水管网养护、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养护定额,只要稍加修改并增补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养护定额就能满足PPP项目需求。
No.6
需要制定PPP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以完善PPP项目决策体系。
目前,VfM评价方法是从英国用于PFl项目评价方法中移植过来的,而PFl早已被政府有关部门断定不适用中国,从而引起争议。即使采用vfM方法,也只能达到评价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和PPP模式孰优孰劣目的。如中咨公司李开孟先生所言VfM应该回归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体系,成其前置步骤,再配合费用效益分析,此评价就完整了。写到此,忆起同济大学黄渝祥教授倡导的费用效益分析,黄先生原与丁士昭先生同事同济大学,享有盛誉。但因三十年前工程管理学术界无法分辨公共项目与私人项目,故弃费用效益分析不用,使费用效益分析未能流行。丁先生是中国的凯恩斯,黄先生则是熊彼得。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回归,不忘初心,方能始终。写到这,想起学术界的简单化规则,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项目融资》卢先生所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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