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云南省红河综合交通枢纽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来自:PPP聚焦     发表于:2019-09-25 15:30:23     浏览:23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州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要求,经蒙自市人民政府以《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批复》(蒙政复【2019】214号)批准以PPP模式建设红河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并授权蒙自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采购人。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红河综合交通枢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HZB20190190)面向国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基础【2018】847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批复》(蒙政复【2019】214号)、《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综合交通枢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蒙政复【2019】215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事处。

2.1.2合作内容

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交通功能用房(交通换乘区、长途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旅客过夜用房、枢纽配套服务用房、枢纽配套业务用房),以及集中停车库(机动车停车库、设备用房)。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配套业务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及集中停车库车位的出租、物业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旅客过夜用房及长途客运站的日常经营、物业管理、维修维护;交通换乘区、旅游集散中心、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运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将项目范围内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2.1.3本项目动态总投资为约193552.23万元,建安费约143911.62万元。

2.1.4运营内容:本项目运营内容主要为综合交通枢纽的运营、维护,对游客集散中心、配套业务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出租服务、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长途客运站(客运业务、车辆管理、卫生管理、客运站的维修维护)、交通换乘区、停车场的出租和旅客过夜用房的经营等。

2.2招标内容:

2.2.1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体操作模式为“建设-运营-移交”。招标内容为选择红河综合交通枢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合作社会资本方,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按PPP项目合同约定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2.2.2项目投融资结构

①本项目动态总投资为约193552.2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9000万元(为项目总投资的20.15%)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根据持股比例分别实缴出资,剩余占项目总投资的79.85%由项目公司(SPV)通过融资予以解决,由社会资本方担保。

②政府方出资代表(蒙自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SPV)。

2.2.3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23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0年)。

2.2.4项目回报机制:根据《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综合交通枢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蒙政复【2019】215号)批准PPP项目回报方式为 “可行性缺口补助”。

2.3质量标准

(1)建设标准:按照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运营标准:将通过绩效评价来衡量定期对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及绩效评价,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证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其他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使用要求,无地方标准时参照国家标准(具体运营标准以招标文件为准)。

2.4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2.5招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PPP模式)。

2.6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申请人小于5家时,所有符合性审查及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都通过资格预审。当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申请人超过5家时,依据附加合格条件评审进行打分,根据评分由高到低取前五名(若第五名出现分数并列情形时,并列单位均为合格单位)。合格申请人达到 3 家或 3 家以上,方可进行本次招标活动的下一个环节;合格申请人不足3家的,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申请人仍不足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招标方式。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主体要求

3.1.1本项目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企业法人实体(不超过叁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若为子公司参与投标的申请人必须出具总公司同意参与投标的证明或中央企业须出具满足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的承诺。

3.1.3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商定后明确于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均需签字盖章确认),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3.1.4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3.1.5 .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

3.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申请),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但两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投标(申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除外。

3.2资质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含壹级)及以上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申请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一方需同时满足上述要求),(若联合体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指具有施工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3.3企业投资运营业绩要求

申请人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今)曾独立承担或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过1个大于20亿元的投资项目(含在建)。业绩应是已列入“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库”并公开的业绩,应附网站业绩截图。截图上应能体现符合资审文件规定的日期、金额、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

3.4企业施工业绩要求

申请人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今)曾独立承担1个(含1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4亿元(含14亿元)以上。业绩应是已列入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应附网站业绩截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业绩以交工日期为准。截图上应能体现符合资审文件规定的日期、金额、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

3.5财务状况

2016年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若为联合体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2018年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证明及完税证明。

3.6投资能力

申请人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5亿元。

3.6.1.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前30个日历日内的授信额度的证明。以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为准(如提供多家银行授信额度证明的,可累加计算)。(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以联合体牵头的一方为准,不同银行的授信可以累加)。

3.7商业信誉要求

(1)申请人2016年至2018年未曾有因质量、安全、违约、骗取中标或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正受到项目所在地限制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期内(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2)未曾受到处于有效期内的部级或工程所在地省、州(市)级“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或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3)2016年至今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5)申请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8其他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负责施工的一方为省外企业的自行在云南省建筑市场服务信息网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登记信息打印件。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获取

4.1时间:自2019年09月25日起至2019年09月30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地点: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蒙自市护国路1号红建佳苑商网6号)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4.3凡有意参加申请者,需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登录【我要投标】(政府采购类)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需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持下述资料现场确认报名,两者均成功报名后才能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彩色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负责施工的一方须提供);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负责施工的一方须提供);

(4)单位介绍信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与申请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人员)、国家社保网站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截图必须能清晰识别网站名称及网址、人员姓名,公司名称,缴纳社保公司名称必须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名称一致或社保APP查询结果打印件,并提供社保查询网址、账号、密码等现场查验(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

(5)加盖单位鲜章的网上报名截图(截图应清晰识别申请人单位名称、报名项目名称及标段信息,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盖章);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商定后明确于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均需签字盖章确认)(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供);

(7)符合3.3企业投资业绩要求的网站截图;

(8)符合3.4企业施工业绩要求的网站截图;

(9)2016年至2018年度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若为联合体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注: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资料的彩色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自行对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4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每份(不含图纸部分)售价为人民币壹仟(¥1000.00元),售后不退。

4.5根据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通知》的要求,采取“电子交易”方式,组织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求各交易主体按照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交电子化交易所需资料,并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前台服务区CA办理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申请人需先进行电子报名后再到公告指定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两者均成功报名后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中申请人为联合体资格预审的,电子交易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操作(含电子报名、下载文件、上传文件、开标现场解锁等),纸质交易按纸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09时00分;地点为:蒙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网上递交:网址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申请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申请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申请文件回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申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申请文件。

现场递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由牵头人本单位人员)须到蒙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预审厅进行现场解锁,并提供密封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1份、密封纸质资格申请文件正本1份及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回执(盖单位鲜章)1份。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视为撤回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红河州电子交易服务中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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