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前行的PPP:困境、症结与突破路径


来自:PPP门户     发表于:2019-10-28 19:29:16     浏览:519次
李恒新从事政府筹融资、产业园、产业新城开发建设、PPP方面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十五年政府投融资项目经验。在新七公金融汇的知乎里开设政府筹融资答疑解惑专栏,并在新七公金融汇博客提供政策汇编以下文章来源于新七公金融汇 ,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本篇列举和讨论PPP发展中遇到的困境,我们试图抛开政策和制度体系、营商和诚信环境、交易和合同架构设计等次要因素,分析其根源症结所在,寻求突破瓶颈之路。

一、监管部门:进退维谷的控债投资

基于PPP的风险配置和节流节支意义,监管部门的初衷是化解或者至少是隔离债务,同时保持投资增势不减。但是,在采取目前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分类管理测算方式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影响了上述目标的实现。

PPP的回报机制三类划分法与原有19号文[1]的政府债务三类划分法,无法在技术上形成一一对应。

具体来说,除了占比极少的使用者付费项目能够与部分“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对应关系之外,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中,均存在着既有一部分“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又有一部分“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的情况。

另外,由于在现实中建设成本与运营维护费的测算边界并不是很清晰,测算预估值也很难精准,导致对项目建设成本投资的财政净支出责任的测算比较模糊,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有无收益”的比例也难以精确计算。

寄予在PPP之上的开源节流期望,由于缺少有效的技术工具以进行度量和测算;再加上现实中相当部分PPP项目的支出责任是相对刚性的,多种因素在客观上导致了难以阻止消费性项目内容的泛滥。

无奈之下,监管部门只好采取了“支出责任不得超出财承10%红线”的总量控制策略,无意中显露了PPP发展和监管的艰难。

由于PPP项目规模大、周期长,而且90%以上属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因此适用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客观上形成的PPP项目审批漫长,成为了参与各方颇为头痛的问题之一。按照2018年业内一般的观点,较为顺利的PPP项目,大约可在10-12个月内完成审批。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项目时机、监管政策、政府决策、财力状况、银根松紧,甚至项目主体决策人本人往往都会发生变化。

审批周期较长,客观上也造成PPP项目本身应对地方经济发展所需的应急性能不佳。

PPP项目行业分布的细类大多数比较高大上,这些阳春白雪的顶级武功到了基层民间,就经常遭遇水土不服,坊间笑谈为“武功再高,不如菜刀”,比如高速公路、兴修水利、环境园林等等,我们多次走访考察地方政府时,地方也很无奈,按行业类型划分的PPP中,其中大多数类别与市县级地方政府所需的城镇化建设需求并不匹配,这也已成为PPP项目落地规模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方案难产:回报财承成两难抉择

由于很多PPP项目并不具备启动条件,在合作年限、熨平支出、压缩财承、风险配置、回报可行、融资可行、合规审核、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多方面的要求下,而设计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技术难度已达到了相当复杂的程度。日常所见的PPP项目,能够满足上述全部要求的实施方案少之又少。

专注于风险分配机制、移交安排机制的方案设计,则更像是一整套针对防范外星人来袭进攻的战略方案:敌人是谁?敌人在哪?敌人用什么武器、在什么时间攻击我们?

——相关的技战术,更多地需要求助于刘慈欣的科幻小说《三体》中的内容。

——PPP项目所需的建设制造技术、运维管理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的不成熟,只能带来弱不禁风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爱好者们:理解困难的文件规范

PPP开启了有史以来政府与民间的最大规模合作,累计进单入库项目投资额约达2018年GDP的1/5,除了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还吸引了最广泛的爱好者群体,共同参与猜测政策法规文件句义。

然而,由于对现有公司法、合同法、预算法、采购法、特许经营办法的理解困难,尤其是在尚不深刻理解部委分工的情况下,摆在爱好者们面前的大约一百来个PPP文件成为了语言鸿沟,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它能否担任社会资本方?保底量承诺算不算地方政府兜底承诺?如何限制社会资本方股份转让?投资人借款入股算不算债务性资本金?怎样判断入股资金是不是借的?什么是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第三方承担?——纠结着爱好者们的困扰太多了。

刚刚接触政府投资的读者,可能对政府投资的法规体系尚不熟悉,在这里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文件与法律的差异是,文件更侧重方向性,因此对于合规与违规的边界表述,不如法律表述得清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文件效力都小于法律,文件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各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而各级地方政府是社会资本投资人的交易对象。因此,即使文件规定超出法律范围,仍将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因此,理解文件意图,与理解文件字面意思同等重要。文件理解,欢迎参阅本公号文章PPP/特许经营 & 保底量/固定回报大论战:监管技术怎么了?》

同时我们希望再次重申:在PPP立法方面,不应该寄予太多的希望。

目前的情形是,除了对PPP的译文没有异议之外,包括年限规模、内容范围、运营与否、债务判断、权益比例、部门分工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环节都成为了PPP理论界的争论战场。

为了便于理解而急于出台法律,其间的过程中,无论是搁置抑或压制争议,都会带来对经济发展、债务管控甚至社会公平的不良影响,反而不利于PPP的健康发展。


五、发展瓶颈:经济水平到盈利能力


PPP是将原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部分职能,以市场化方式交由在风控或管理方面更适宜的社会资本提供,其实质是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合理化。但是,这种分工合理化的核心困难通常是,因项目规模庞大而导致合作细则非常繁冗和复杂,更可怕的是,即使如此,仍难以应对漫长合作周期中主客观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能够消弭这种风险的力量,来源于PPP项目的利润实现能力,包括风险在内的成本控制能力。因此,除了完善的法治环境、审批制度等客观要求外,具有足够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资金实力的社会资本方就成为抵消风险的唯一期望。遗憾的是,这远不是喝几杯PPP培训课上的白开水所能实现的。

PPP模式具有提质增效、拉动投资的功能,但PPP模式没有显著的扭亏为盈效果,原本微利或者亏损的旅游、文体、养老、农业、教育产业,并未因为实施了PPP模式就变为高利润行业。在转而求助政府付费补助的时候,又受到了财承红线的压制后,如何抑制10-30年的项目运营期风险,就必然成为了投资方的最大痛点。

比起2014年之后的PPP推广阶段,2014年之前30年试点阶段的PPP项目,总体上显得更成功些,合理的解释是社会资本综合能力进而能够实现的项目利润水平,总体上大于项目风险状况。

社会资本方的综合能力,和具备综合能力社会资本方的数量,则主要依赖于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进而社会经济总体水平的逐步提升发展,或者计量化地表示为,GDP的水平

GDP决定PPP项目规模

截至2016年,中国GDP约占世界其他国家的1/6强;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约为5万亿元人民币(按汇率6.35计),而在我国,截至2018年末,储备清单项目与管理库项目合计投资额为17.8万亿元。粗略计算的每单位GDP所支持的PPP进单入库项目规模,中国是世界上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其他国家的20倍。或者简单地说,在同样GDP水平上,我国的PPP进单入库规模是其他国家的20倍。然而,现有经济水平、法治环境、技术水平、资本实力,或者金融市场成熟程度,都远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适合于以PPP的形式来操作。

在使用者付费PPP项目被挖掘殆尽后,在剩余90%的政府付费占比或多或少的PPP项目中,显然大量存在着不符合客观实施条件的情形,——从发展进程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和资金规模的角度来分析,必须以PPP模式来加以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和交通运输业,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规模,远没有那么大,其他微利或无利行业则更是如此。

GDP水平尚未达到,是目前PPP项目遭遇困境、融资遇阻、规模受限的根本原因。

七、寻求突破:创造GDP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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