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对未来建筑企业的意义


来自:世纪财富     发表于:2016-09-17 04:50:00     浏览:357次

  当前我国推广PPP模式的三大核心2014年初以来,发改委、财政部及交通运输部、住建部等多个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推广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事业投资建设的PPP模式。与以往实施的模式相比,此次中央政府大力推广的PPP模式所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总结为“三大核心”,具体为:
  风险共分担——更强调建成后运营的重要性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等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此次中央政府鼓励的PPP模式中,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风险收益对等,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该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定了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双方权责利如何划分的问题。即,对社会投资人来说,主要负责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的责任,也享受相应的收益。其中,在投融资阶段,政府可授权其平台专业公司参与部分股份,以实现项目过程中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运营期保障基本收益的责任。
  此外,“运营”是此次推广PPP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以往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中,不管是竞争性承包模式还是BT模式等,社会资本更多是聚焦于建设环节,而建成后的运营主要还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体由其下属的专业平台公司负责。而此轮PPP模式中更多强调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项目全周期参与的重要性。如此设置,一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责定位的要求,在基础设施项目管理中,政府的身份逐步实现由“裁判员、运动员兼有”向“裁判员”的转变。另一方面,对社会投资人来说可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有利于更大发挥自身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效率有提高——通过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考核
  在财政部发布的PPP指导文件中,“物有所值”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文件中制定了一整套的“物有所值”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前期论证、PPP方案设计、招投标、过程监管,直至移交结束各阶段中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从某种程度上,中央政府逐步退出自身实际参与项目实施,但对项目过程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系统了。这对社会投资人的自身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物有所值”,即要求采用PPP模式是优于原“竞争性承包模式+政府自身负责运营”的模式。一方面,PPP模式下的项目建设及运营全周期的成本应低于原模式,另一方面,PPP模式下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向公众提供了更为优质廉价的服务。
  财政可承受——有效减轻地方政策财政压力
  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其中,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自身或其平台公司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所形成的债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等部委连续发文要求深化预算体制改革,重点调整地方政府举债的体制改革,规避系统性债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在建及新增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实现经济稳步增长,同时有效管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扩大、债务风险升级是中央及地方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此次大力推出的PPP模式即被给予此重要使命。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重点就地方政府实施PPP项目时如何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做了详细阐述。其核心要求即,一是将地方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等所有支持责任均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分年度财政预算,二是在项目前期即开展承受能力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以PPP模式实施。
  该模式下,对地方政府而言,前期项目模式设计阶段的时间周期可能更长了,但项目总体可操作性极大增强。对投资人而言,对应政府未来支付操作合法合规性得到更大保障,支付风险分析则主要落脚在对该级地方政府未来财政的预测分析上。

  未来建筑企业发展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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