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市县运行的环境——招商趋势(8)


来自:市县领导参阅     发表于:2016-10-18 20:58:17     浏览:3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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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这是市县招商项目库55文章。漫画:老品子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之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是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

 

推广运用PPP模式,能够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缓解政府对公共建设资金不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但是由于PPP模式近几年才运用推广,各地推广运用现实经验还不足、还缺少一些法律法规作支撑。

 

一、推出PPP模式的用意

 

一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原有城镇化建设主要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弊端已显现,难以持续,亟需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PPP模式抓住了有效解决城镇化融资需求这一关键环节,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

 

二是可以缓解政府对公共建设投入不足。

 

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建设领域,缓解政府对公共建设领域投入不足的矛盾。

 

三是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换。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各自定位,明确平等的责任义务。PPP模式能够将政府的战略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提升政府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更好地履行公共职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能够合理分配风险。

 

PPP在项目初期,就提出设计了风险分配、利益共享预案,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同时,政府在分担风险的,由于起初设定有预警、预控机制,使之承担的各类风险可控、可稳。

 

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PPP模式是引进和推广新型投资建设机制,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是缺少专门的PPP模式法律法规支撑,政府与投资者及监督者职责还不够明晰,监管和融资并非容易。

 

(一)缺乏权威PPP模式的法律法规。

 

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但现阶段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就目前来看,有法可依的PPP模式,主要是财政部2014923日以财金[2014]7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办发[2013]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有的地方为了规范PPP模式的推广、发展,起草了一些“PPP模式推广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而且多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管理条例。

 

这种开放式的构架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的统一管理、健康发展,而过多的管理办法也可能出现相互矛盾。同时,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等,均未涉足,客观造成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

 

(二)政府与投资建设商的职能界限,不够清晰。

 

目前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还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政府,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等,都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

 

特别是把PPP模式被误导为了一种投资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至于推行PPP运作模式的各自权益、职责、义务,在实际的运用当中比较模糊、不清晰;有的投资商钻地方政府对PPP模式运用职责、权益定性不准确、不到位的空档,只图自己利益最大化,偏离了政府投入起初良好愿望轨道。

 

(三)对PPP模式运行监督并非容易。

 

由于PPP模式运作是私营业主与政府签定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起初投资人是私营企业或个体老板,政府要求投资人建设后,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是什么样的一个物体存在。

 

但在项目建设中一系列的指标参数、施工程序怎么跟踪监督?有谁来监督却是一个项空白,况且社会公共、公益项目设施建设后的一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指标怎么猎取、绩效怎么评价等一系列问题,是非常难的,也是比较艰辛的,所以说,对PPP模式运行的监督、建设后的绩效考评是一个难点,也是一项重点工作。

 

(四)私营业主融资有可能出现“瓶颈”。

 

私营业主运用PPP模式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建设周期长、规模大,在融资上表现出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以及融资规模小的缺陷,使其在参与公共事业建设中处于不利地位。私营业主融资困难,严重地制约了其资本投资于公共事业项目。

 

另外,PPP模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往往就项目中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不仅大大延长了双方谈判的时间和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在项目建设当中,很有可能出现“半拉子”工程、“腐败工程”,增加社会不稳定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PPP模式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措施。PPP模式涉及担保、税收、外汇、合同、特许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复杂,文件繁多。

 

作为项目运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政府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执行PPP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交易流程,对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项目运作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二)稳步推行PPP模式招商。

 

PPP模式适合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宜采用PPP模式。在审批PPP项目过程中,着重从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估,积极引入专业咨询机构或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避免在PPP模式中企业债务和市场风险向政府转移。

 

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项目,不宜采用PPP模式。

 

(三)规范操作。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就明确规定了PPP模式,应按照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5项流程进行操作。

 

随着PPP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分行业、分领域的处理标准将逐步推行。要明确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既要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又能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要完善好项目的财政补贴管理,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做好项目的中长期支出规划并纳入预算管理。

 

(四)防范风险。

 

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是PPP模式的核心环节。在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原则上,风险应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属于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则应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分担。

 

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推广运用PPP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该由政府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该由企业做的,要放手交给企业。

 

PPP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此外,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建设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有删节,部分市县ppp招商项目,见文尾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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