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一带一路”机会更大!律师、仲裁机构联手探索建筑企业走出去新路径!丨律新社在现场


来自:律新社     发表于:2016-11-03 00:52:08     浏览:356次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开启,以“一带一路”为契机,中国企业正在走出去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行业显著受益。 

为了调研PPP和企业“走出去”及转型升级之路,11月2日上午,“律师和仲裁机构如何为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及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调研座谈会”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举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律师主持了研讨会。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北京律协、上海施工行业协会、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苏州建筑行业协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等领导和专家同各位律师围绕着建筑企业走出去、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国内和国际工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选择等方面展开探讨。

建筑企业把“走出去”作为提升企业发展空间,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但是“走出去”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当地法律适用等问题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因此需要中国法律为企业走出去服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部主任梁锦在致辞中表示,希望通过与中伦所及各行业协会的长期合作,在相关领域甚至跨界领域取得更多有口碑的业绩。
北京市律协建工委主任杨景欣在致辞中对中伦律师事务所支持此次调研活动表示感谢。
律师之间同心协力,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方式。近期多部委共同发文推进PPP,PPP项目在逐渐破冰。
建筑企业走出去从原来的仅仅做工程,发展到还要投资加建设,再到后来还要运营。从项目类型上看,单一类型的收益严重不足,建筑企业不仅要带动基础设施建设,还要注重长远发展。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企业,项目的内容越来越多,而且与PPP的结合越来越深入。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关于PPP的规定,甚至某些政策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财务、税务、融资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深耕建筑领域的周兰萍律师认为,律师在其中大有作为。
“单纯做投资人的局面在改变,目前都在联合,联合体的形式成了主流做法。”周兰萍律师说,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联合,施工、运营、设计类的资本联合越来越紧密是一个趋势。

社会资本之间如何合作、PPP资本如何退出、股权如何转等主题都亟待研究。“律师以及仲裁机构、行业组织要研究这些问题,让企业少走弯路,这是深耕这个行业的使命。”周兰萍律师同时提出,律师同心协力,才能树立好和维护好律师形象,更好的为建筑业提供服务。同时,企业走出去要依靠境、内外律所和律师强强联合才能为行业保驾护航。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芳律师在为建筑企业服务时发现,在中国投资的外商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合作的开始就会对图纸方案保密。建筑开发过程中常常遇到原来的设计不能按照预期进行,需要对开发进行一些改良,改造部分的知识产权属于提出修改要求的一方还是实施的一方,也是建筑企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外国建筑项目中最重要的是建设团队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作支撑,有一大堆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方法等方面的保护。”程芳律师认为,企业要转型升级,知识产权意识也要随之升级。

2015年我国首次实现对外投资流量总额超过同期吸收外资规模。2016年1月到9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0各国家和地区的653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赟律师结合自己做境外投资的经验分析,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竞争从设计、采购、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综合能力的竞争转向企业融资能力的竞争。传统的EPC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竞争需求。“中国建设”从原本为向亚非拉地区实施对外援助类的基础设施承包,开始向更为成熟、高端的发达国家市场转型。

发达国家市场较为成熟,有稳定的开发、融资和建设制度,存在一定的市场准去门槛,贸然投标进去存在拿不到资质、无法进入市场等潜在风险。周赟律师认为,通过跨境股权收购可以在发达国家取得较难获得的“入场许可证”,得到在发达国家市场的立足点,并发挥目标公司的“牌照优势”。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带着中国律师一起走出去。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挽涛律师则从巴西奥运会美国女子接力队申诉事件说起,他认为,中国企业在面对国际市场时,要有规则意识。尊重规则,学习和了解规则才能真正运用规则。当发生法律纠纷时,要按照规则固定证据。
仲裁——国内外投资纠纷争议解决的多元化选择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 诉讼作为常态的解决纠纷机制无疑有着重要的地位, 能够在保持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理性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诉讼亦并非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仲裁也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一处处长丁建勇分享了建工案件仲裁中的裁判思路。总体而言,仲裁与法院的裁判思路基本一致,不存在法律运用及司法解释上的原则性分歧。仲裁案件裁判的特殊性主要源于仲裁本身的特殊性,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特点。
“审慎性、专业性、公平性和契约性是仲裁中常见的裁判思路。”丁建勇说。

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对于涉及仲裁庭审理范围的争议事项,裁断时会更加审慎。同时,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需要充分合意、仔细斟酌案件处理是否妥当;仲裁庭的组成会考虑仲裁员的背景及专业搭配,通常会包括施工、造价、法律三个方面的专家。伴随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熟悉,建设工程纠纷专业化与复杂化程度日益提升,较高的反请求率及鉴定率都在客观上影响了审理效率,也对仲裁庭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个案的公平,仲裁庭根据个案特点,对于同一法律问题在不同案件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结果;契约型体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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