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造价管理的重要性


来自:企业信誉     发表于:2016-11-11 11:36:33     浏览:296次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自国发43号文颁发以来,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与公共事业项目领域推进PPP模式已呈如火如荼之势。地方政府、社会投资人通过近半年的摸索、学习与实践,对PPP模式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不再是初见PPP时的懵懵懂懂。不过,相对来说,PPP模式的复杂程度远超过传统的工程承包模式,也超过单纯的经营性项目投资活动。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方面面,还有大量的未知领域需要我们不断的认识、探索与完善。

从投资管理的角度来说,PPP项目的投资是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完成的,且一般情况下社会资本占投资主导地位,建成后的资产运营权也是由以社会投资人主导的项目公司运营,投资方通过运营项目获得回报。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在资产形成的过程中,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都具有控制投资额过高的自然动力,也即是说,政府方可以不需要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造价监管即可实现投资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然而,并非所有的PPP模式的项目,都如上述投资回报模式一样。更多的PPP项目是以资产的移交作为投资回报的途径,或为途径之一,这就与资产的形成过程、资产的数量与质量直接相关。换句话说,在PPP项目中,当政府最终购买的是资产,而非经过运营资产产生的最终产品或服务的话,政府方就需要对PPP项目的资产价值形成过程进行监管,因为社会投资人的投资回报额与资产最终额息息相关。

以保障性住房PPP模式为例来说,政府方最终从PPP项目公司处购买的服务是保障性住房,这也是PPP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后形成的资产。即当形成的资产的数量、质量等达到政府采购的原定条件,政府将以其资产的价值作为支付给PPP项目公司投资回报的计算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建安工程费、工程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是最终政府付费额的关键依据,因此需要PPP合作方的确认与监管。它如此重要,以至于直接影响到资产价值的公允性,以及政府方付费的最终额度。

目前有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采用PPP模式运作的时候,是采用的以资产移交作为取得投资回报的途径之一,即资产的“可用性付费”。这类PPP项目包括:城市道路、管网、绿化、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市民公园、水利基础设施等等。从江苏省2015年入库的PPP项目清单中可看到,超过90%的项目是需要采用“可用性付费”的投资回报模式的。由此可见,政府方在进行PPP项目监管的过程中,传统的造价控制管理依然是其主要监管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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