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6-12-07 11:28:00     浏览: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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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靳律师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全文二十七条正文,涉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程序、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后文还附上了信息公开要求,对从项目识别到项目移交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时间节点等进行了总结。

从我的项目经验来看,《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PPP项目有序发展的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二,项目信息公开有利于借助舆论的力量规范PPP项目的前期论证程序。不少项目上,政府和社会资本都希望项目能够尽快落地,而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环节是摆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面前的第一道坎。许多政府为了能够尽快推进项目,前期论证只是做做形式、走走过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概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纳入了公开的范围内,相信无论是对政府还是社会资本,都会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前期论证这块“硬骨头”再硬也要啃下去,这利于提高PPP项目前期论证环节的论证文件质量,也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第三,项目信息公开利于提高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质量。在《信息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信息公开的内容几乎涵盖了从项目识别阶段到项目移交阶段内所有的文件和项目情况,签署了PPP合同后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不再高枕无忧,因为包括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公司绩效情况等信息都需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开。项目公司运营的到底好不好,政府履约情况到底怎么样,综合信息平台查一查就知道,这让PPP项目从“神秘秘”变的“赤裸裸”。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中,财政部等部门也提出了对不具备继续采取PPP实施条件的第一、二批示范项目予以调出,要按照“能进能出”的原则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一个能够“善始善终”的PPP项目才具有示范的意义,相信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出台后,各批次的示范项目也会倍感到鸭梨山大,因为盯着你的可不止是财政部了。

第四,项目信息公开对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要求包括咨询中介机构在内的PPP项目参与主体负责向PPP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这意味着咨询机构需要将其编制的前期论证文件、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PPP项目信息进行公开,这无疑对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件做的好不好,明眼人都能看的明白,那些没两把刷子而一味靠打价格战的咨询机构的好日子也即将结束,将咨询机构编制的文件纳入公开范围,即对项目本身有监督意义也对PPP咨询行业的良性竞争有一定促进作用。

个人建议,在明确主动公开的信息的时间节点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明确信息提供方向责任部门提交项目相关信息的时间节点,从而保障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也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公开。

实际上,业内也有另外一种声音,这么大尺度的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而言,是否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泄露?这里可以从几个角度进行权衡,比如,是依申请公开,还是主动公开;是公开结果,还是公开过程;是公开文件本身,还是文件中的必要信息?

作为PPP行业从业者,我们乐于看到一个更趋于透明的PPP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的构造,因为项目好不好,太阳底下晒一晒就知道。“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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