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简要说明


来自:财经观点搬运工     发表于:2016-12-09 04:32:49     浏览:433次

PPP的起源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在特许期内,政府失去了对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控制。

BOT多数涉及民生的公共项目,投资者为了收回本利,必然将负担转嫁给群众。这个矛盾即保障群众利益和投资者收益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因此就出现了PPP,即改良版的BOT。改良版的关键在于:政府对PPP项目通过入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拥有一定控制权,投资者的收益由政府负责流量补足或财政兜底,确保群众负担不会加重。


PPP的专业名词解释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就是政府允许私人投资和经营本来属于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领域。本来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因为资金不足,或者因为管理的科学和专业需要,或者因为开放市场的需要,由私人来加以提供。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的本质

不管是哪一种PPP模式,资金、技术、人员等进入公共领域,都要依据公共领域的规则行事。但是,私人需要获得收益才会有激励,因此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对价,这也被称之为“合同方式的规制”。PPP本质就是一份合同。

提醒一个风险点:PPP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比如按照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私人起诉政府,即便是商业活动,也要归为行政诉讼。目前PPP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对后续打官司风险没有足够的预估。毕竟这是一个法人,签署的是合同,既然是合同难免会有违约纠纷,假如由于政府的人事更迭、政策变动、财政起伏而产生的故意违约呢?


PPP火热的根源

在2016年开始PPP项目持续升温,热度甚至超过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各地纷纷搭建了融资平台,更多是“新名词套旧操作”。地方政府将原来的待审批项目重新包装,取得PPP的外衣。甚至国资委主动牵头联系地方政府,推动央企积极进入PPP领域。

地方政府为什么会这么热衷于PPP项目?难道真是有利可图?让利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给地方政府设置了四个门槛:(1)地方政府不列赤字;(2)借债只能通过债券且程序复杂;(3)借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4)地方政府不得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想要建设公共项目,如果财政收入不足,又不能获得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发行公债比较困难,如何建设和运营呢?列入PPP就是一个必然选择,而且,政府部门还创造了一个新概念,既然不能担保债务,那么就担保“流量”——收费基础设施上的“使用”,直接绕开了《预算法的限制,这就是所谓“政府补足”。

举例解释如下:一条高速公路的当年通行收费,无法覆盖该条高速的维护保养费用和银行利息等,那么当地政府就必须补够所欠差额部分,以保障ppp项目公司的最低收入要求。

预算法的本意是控权,然而用力过猛,催热了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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