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担保


来自:精专律所     发表于:2016-12-13 19:25:29     浏览:342次
        国内目前的PPP项目融资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而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的放贷流程、评审标准和担保要求等,与传统放贷并无多少差异,同样需要满足银行的担保要求。PPP项目主要为公路、桥梁、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轨道交通等涉及公用事业,其资产公益性强,银行对PPP项目资产不感兴趣,在抵押上没有优势。         PPP模式下,土地使用权证一般都在政府名下,社会资本很难用银行更加青睐的土地使用权来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也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担保。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并不愿意直接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并且在项目合同中,也会做出政府对“项目融资不提供担保”之类的约定。
        笔者认为,政府以适当方式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可以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增强社会资本对PPP项目投资收益的可预期性及信心,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中来。
        当然,政府担保的方式并不一定局限在《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即政府以债务人到期不能支付时代为支付或直接承担其它担保责任的形式进行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在PPP项目中政府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那么,政府是否可以以抵押、质押等形式为PPP项目提供担保呢?这需要从PPP模式的初衷来分析。
        政府推广PPP模式的初衷是为了利用社会资本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减少政府债务。如果政府为项目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便会存在增加政府债务的可能,一旦这种或有债务,在融资资金不能如期偿还时,就会转化为政府实际的担保责任,由此形成政府的大量负债,这显然与政府推广PPP模式的初衷相违背。

        既然政府不能在PPP项目融资中做保证人,又不能以政府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那么PPP项目中政府是不是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了?

       笔者认为,政府虽然不宜提供《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但政府仍然能够以其他方式为PPP项目融资做到实质上的担保作用,这种担保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可以由政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及时付费的承诺。此种担保虽不是要求政府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时代为支付,但政府对于服务费支付的承诺构成了项目融资的还款保障,此种承诺可为项目贷款增信,实质上起到了担保的效果。
        二、政府对服务使用量的担保。即政府在项目合同中承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当服务的需求量低于一定标准时,政府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一定的补贴,以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预期,只有社会资本达到逾期收益,才能保障其还款的能力。
        三、政府严格履行PPP项目合同,不擅自违约。保障社会资本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限内的有效行使,本身就是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融资的一种保障。
        当然,政府也可以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此种担保对于政府来说,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尤其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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