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PPP与传统BT有“十大”差异


来自:中国PPP中心     发表于:2016-12-14 05:24:29     浏览:394次

众所周知,中国本轮PPP不包括传统BT(建设-移交),但目前市场上“假PPP”比较典型和普遍的就是“拉长版BT”。回想到这几年来,已见闻多起施工企业参与BT项目收不回钱的实例。笔者认为,“拉长版BT”究其原因,一是有意而为之,政府获得变相融资,社会资本获得工程和融资利息,一拍即合;二是有关参与方包括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甚至个别咨询机构,对本轮PPP与传统BT的差异理解模糊,在PPP项目实施中带有明显的传统BT思路。在此,笔者对本轮PPP与传统BT重大差异进行梳理,供大家借鉴。

差异之一:政策导向不同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而本轮PPP政策推动力度前所未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央各部门已累计发布PPP相关政策法规100余项,PPP立法也已进入程序,中央各部委合力推PPP的力度可见一斑。

差异之二:目标不同

传统BT本质为施工企业垫资开展工程承包或政府延期付款,所以其目标是融资。而PPP,融资只是其一,提升效率和服务质量是其根本初衷。

差异之三:核心内涵不同

传统BT和本轮PPP项目表面差异在于“O”(即运营),实质上,PPP包括三大核心内涵:全生命周期整合、绩效导向(明确绩效标准且按绩效付费)、合理的风险识别和分配。

    

传统BT没有运营环节,缺少收费和绩效挂钩(如果有,也仅竣工绩效),更缺少合理的风险分配。施工企业无内生动力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绩效。

    

差异之四:适用领域、期限和流程不同

传统BT在政府付费类市政工程领域运用较多。而本轮PPP适用范围较广,已不局限一般市政工程领域,更涵盖了科技、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科技创新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因此,PPP其已成为社会转型发展的抓手之一。

    

传统BT政府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而PPP合作期限根据地方政府支出规划、资产生命周期等因素,原则上在10年~30年之间,期限更长,更有利于平滑财政支出。

    

传统BT操作流程简单,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定。本轮PPP顶层设计包括流程的规范性要求,除传统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流程外,还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联审、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或PPP项目库)等一系列的流程,科学而合理的流程是确保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环节。

差异之五:预算管理要求不同

笔者曾调研了解到,传统BT相当部分未纳入预算。而根据财金[2016]92号文件的规定,“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因此,PPP项目不仅纳入预算,而且纳入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对社会投资的保障程度大大提高。

    

差异之六:对地方政府债务影响不同

传统BT本质为政府延期付款,即使当时未纳入预算,但在后续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和甄别中,基本上纳入了地方政府债务。因此BT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

而PPP项目按绩效付费,纳入财政各年度支出责任,不纳入地方政府负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合规PPP项目如“拉长版BT”,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形负债。

    

差异之七:监管和信息公开要求不同

传统BT项目信息公开不足甚至缺失,导致不规范交易屡见不鲜。而本轮PPP依托综合信息平台,要求信息公开内容覆盖项目全部流程,并初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点,此举将促进PPP市场公平和规范,督促各方重信履约。

差异之八:政府成本负担不同

传统BT项目成本为建设和融资成本,部分项目竞争程序形同虚设。因此传统BT难以降低全生命周期的成本,难以做到物有所值。

本轮PPP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收益共享和物有所值。社会资本参与PPP获得的合理但比较稳定的收益,超额收益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享或全部返还政府方,一定程度将降低政府成本。所以在本轮PPP中没有暴利,但可以给社会资本提供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因此社会资本在投资PPP项目时应摆正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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