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从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到政府过会,往往要经历数次的变动、修改,特别是围绕着投资额、运营成本、回报机制、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政府方会多次变化。每次变化,不仅需要重新进行财务测算,而且要对两个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相应修改。有时甚至在方案与报告过会,到了采购社会资本方、编制采购文件、签署项目合同的时候,依然会提出变化要求。社会资本方也是极尽所能,施展十八般武艺,从项目发起、识别、采购到合同签署等阶段,以不同方式对项目提出各种需求,影响项目的财务收支,从而达到己方的预期目标。可以说,项目从物有所值和财政能力论证,到方案过会、采购及结果确认谈判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要的变化都是围绕的财务利益开展的。财务利益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博弈的焦点与核心,财务收支算不清楚、或者财务指标表达不清,PPP项目并无从往下开展。从两个报告和实施方案过会后,就到了采购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或磋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公示和项目合同签署阶段,这个阶段更是各社会资本方粉墨登场,直接捉对“厮杀”阶段。咨询方身在其中,周旋于赛场各方之间,需要从经济角度去理解PPP项目交易各方的利益诉求,深刻把握财务指标的本质与内涵,在相关的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精准表达,防止出现歧义和前后矛盾,同时善于捕捉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那些似有还无、轻描淡写、暗度陈仓,转换概念,改变实质性条款,从而避免项目如海市蜃楼,虽然看起来美好,但难以落地,或者即便落地了,将来也风险重重,隐患多多。
这里所谓的逻辑一致,是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必须与PPP方案、物有所值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报告一脉相承,在项目回报机制、指标设定、计算方式和有关投资总额、利润率、折现率和期限等参数构成上保持一致,而不是各说各话,前后不一。
比如,项目收入方式,不能实施方案采用的是财金(2015)21号文(以下简称21号文)的投资回报计算方式,而采购文件却采用的是等额本息方式,由此导致运营期每年的现金流入不同,最终影响投资收益率。同样,如果实施方案采用的是投资补贴、利息补贴、投资余额回报等方式,采购文件也应保持一致。再如,方案里表达的项目PPP模式为BOT,而采购文件却为BOOT或EPC+BOT,等等。
当然, 21号文的完全付费计算方式有它的一些缺陷,首先,项目收入前低后高,导致项目运营早期现金流入较少,影响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收速度,社会资本方一般不愿意采用;其次,21号文中公式中的合理利润率也容易让人误解,因为,既然是合理利润率,那算出的数据口径就应该是企业获得的净利润,但是,由于21号文和相关税收政策缺少明确说明,实务中一些地方政府对此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导致实际利润率低于公式设定的水平。
虽然21号文有上述许多缺陷,但是,实务中因为此公式是政府文件规定,同时也因为前低后高的资金支出安排,降低政府前期财政支出压力,一些地方政府还是愿意采用这种方式。在实施方案采用此方式情况下,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就应该与此对应。
然而,初次接触PPP模式的地方政府机构人员,或者非财务出身的咨询人员,招标代理单位,因为对PPP模式、流程、政策和财务专业不太熟悉,容易出现逻辑混乱,前后表达不一的情况。
因此,实务中需要对PPP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的贯通,相互配合,重视财务指标,保持PPP前后逻辑一致。
PPP项目投资动辄上十亿、百亿甚至千亿,跨期达数十年,其投入与产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来说,都是不得不算,算清楚且表述精准保障有力的一件核心要务。不仅在起初两个报告的反复财务测算上,还是在接下来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对外公示、项目合同签署上,都是围绕着财务算账和财务指标开展的。PPP项目咨询过程中财务工作绝不是前期的财务测算,没有财务工作在后期的持续跟进,项目将不可能推进,无论这项工作由会计师担任,还是由律师承担,都不可避免需要将财务指标进行衔接。采购文件中财务指标的选择和分值设定,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需要辨析社会资本方看似无意间的偷梁换柱,更改实质性条款,项目合同签署过程中有关财务条款的表述等,都离不开财务支持。而且,由于对财务工作贯穿始终理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项目实质性条款的走偏走样,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或埋下重大隐患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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