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评选PPP典型案例上报200个初选50


来自:中投协APIF     发表于:2017-01-24 23:37:51     浏览:351次

2017年1月中旬,发改委召集PPP专家,对发改委的第二批PPP典型案例进行评选。

记者获悉,这次上报的PPP项目有200多个,评选比较严格,初步只挑选出50个项目;项目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各个省发改委上报,还有一个是项目运营商上报。

2015年7月,国家发改委推出了第一批的PPP项目典型案例,一共13个项目,涉及行业集中于传统基础设施行业。与财政部的PPP示范项目作用基本相同,发改委的PPP项目典型案例也是主要起到示范推广总结的作用。

“主要是示范作用,选择两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对于第一批和现在正在进行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在政策和资金并没有支持,因为入选的都是已经落地的项目。”一位PPP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示范作用

在这次评选中,发改委将评选专家分为能源组、环境组、市政一组、市政二组等,每个小组有六名专家,并且将项目原则上分为三类,分别是明确推荐的项目,明确放弃的项目,存疑需要进一步调研明确的项目。

2015年7月,发改委第一批PPP的13个典型案例对外公布,PPP项目案例涉及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涵盖BOT、TOT、BOO等多种操作模式。

13个PPP项目分别是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深圳大运中心项目、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

在北京地铁四号线和王小郢污水处理厂中作为政府中介方的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经济观察报,这两个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污水处理行业和地铁行业第一次规范的引入社会资本方,给污水处理行业和轨道行业树立了两个标杆。“王小郢污水厂当时项目当时有不到3亿元的资产,合肥市政府已经以3亿元的价格出售给民营企业,污水处理的价格为1元钱一吨,后来资产售价为4亿元,污水处理价降为0.75元。在此之前,天津、青岛等地的污水处理价格大约在1.8元左右。在王小郢污水处理厂之后,行业的污水处理价格就降下来了。”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据悉,此次评选要求入选的项目应重点考虑示范性,适当考虑创新性,对入选的项目允许有瑕疵,但是不能有明显的硬伤,所以在强调示范案例的亮点和示范价值外,还要求提出不足和改善的地方。

上述参评专家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创新性是指比传统特许经营相比,社会资本是否有更大的发挥空间。特别是从绩效来看更加发挥了社会资本的作用。

评选标准

这次评选的标准有12项,一些显著问题在列,比如明股实债、固定回报的问题,比如BT项目问题以及程序上的问题,PPP项目低价中标的问题。“比如建设程序有瑕疵,不履行项目立项和科研审批程序,或者先招标选定社会资本,再补办立项以及审批手续的,该如何处理?”上述参评专家给记者举例解释道。

这次评选中就要求,由于各个行业领域项目实际操作层面存在差异,可先不考虑将项目立项与选择社会投资人程序先后这方面的因素作为筛选标准。对于短期融资的项目则不予以考虑。“这次进入挑选程序的都是已经落地的项目,突出示范性,项目不求多,给其他项目有指导作用,少而精的项目来示范,PPP项目该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上述参评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

比如对于明股实债、固定回报的问题,评选应该避免政府兜底的固定回报和明股实债等现象,若测算回报的指标中包含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指标,则可视为项目没有规定的固定回报,项目可以考虑,若是测算回报的指标中全部为能够准确预测的指标,则不予考虑入选典型案例。

对于BT(建设-移交)项目的改造问题,提出了拉长版的BT项目或由BT直接改造成PPP项目,是否回考虑列为典型案例。


“BT是融资建设移交,BT和运营无关,财政和发改委都认为BT不属于PPP,在2013年以前BT非常普遍,但是用BT政府融资成本很高。现在简单的BT是不能做了,就是2年建设融资+3年还款,与PPP的长期时间不符合。”一位参评专家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若存量资产改造成具有PPP特征的项目,可予以考虑,若实际上是通过BT模式包装成形式上的PPP项目,则不予考虑,而对于这条要求是从严把握,不能将BT项目列为PPP项目。


上述参评专家告诉记者,对于PPP项目低价中标的问题,在此次评选中认为恶意低价竞标、成熟行业产品服务价格高的离谱、工程技术应用不当、商业模式应用不当的项目,因为若是入选典型案例,则会发出错误信号,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上述项目都不予入选,对于不适合PPP的行业,比如人防工程就不予考虑。(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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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顺利提前终止的思考

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和项目实施,PPP项目的顺利履约也成为一些人士担心和探讨的问题。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十八节中,对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作了说明,对通常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列举了以下四种:

  1、政府方违约事件——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3、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一、PPP项目提前终止时的回购约定可能难以实际履行。

  尽管PPP项目合同中根据不同的终止原因对回购价款数额及其支付通常已经做出了约定,但是由于PPP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无论何种原因提前终止,回购价款均可能超出政府方的当时财政承受能力,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回购价款,形成新的违约和纠纷,并且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将造成重大影响。

  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将影响多个利益相关方。

  由于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故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不仅仅涉及到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还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由于PPP项目均会涉及到融资问题,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如果项目存在基金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情况还会涉及到投资人等更多的主体。

  三、PPP项目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有以下理由:

  1、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当项目提前终止时,如果政府全面履行回购义务,社会资本退出项目,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又变成了政府项目,不利于国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系列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2、PPP项目提前终止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由新的社会资本方与政府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并负责支付提前终止的回购价款、承继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对项目继续进行投资或建设或运营,有利于回购价款的实际支付,并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也能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消除,更有利于国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系列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3、为了避免PPP项目提前终止导致停止提供公共服务,在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期间,可以约定原社会资本方继续负责项目运营,若不能运营将构成进一步的违约,由政府临时接管项目。

  4、PPP项目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必须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则事先限制了政府方主动收回项目的权利和动机,其实对于PPP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更有保障。当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而无人投标的情况下,政府方才能行使回购权,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四、PPP项目提前终止时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的适用情形

  1、对于PPP项目是否符合提前终止条件的争议,可按照PPP项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项目是否提前终止的争议未得到最终确认前,不应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

  2、双方均认可PPP项目提前终止,或提前终止已经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得到最终确认,但双方对于回购价款的数额、支付期限存在争议的,则可以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

  3、由于政府方违约、政府方提前终止、不可抗力原因导致PPP项目终止的,同样可适用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当然,在政府方违约、政府方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不应由PPP项目的实施机构组织,笔者建议可考虑规定由本级或者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示公允。

  五、再次选择的社会资本方与原社会资本方的承接方式

  1、重新授予方式:终止原PPP项目合同,政府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并与新的社会资本方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特许经营权,合作期限建议原则上不突破原合作期限的剩余合作期限。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将终止,对项目公司的融资合同等是否能够转移至新的项目公司还需要与金融机构共同探讨。

  2、股权转让方式:新的社会资本方受让原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原有的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等均继续有效和履行。在新老社会资本方共同配合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似乎最为便捷。

  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根据不同的终止原因、提前终止时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问题和利益比较复杂, PPP项目合同条款中对于提前终止的原因、价款计算、支付期限等虽然做出了相应的约定,但是一旦真的发生提前终止时,恐怕仍然不能有效解决顺利终止,笔者仅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还有待PPP项目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参与方在PPP项目实践中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也期待PPP的相关法律法规、争议解决机制早日完善,更好的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出现争议能够有效解决,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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