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更加符合PPP特点的融资制度,需要采取以下五点建议措施:
尽管当前(至少在2016年上半年以前)各种PPP项目都建立了SPV公司,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SPV公司,并未真正实现破产风险的彻底隔离,这主要是应金融机构要求,SPV公司的母公司需要承担SPV的担保、连带责任,使SPV公司根本无法实现与母公司的风险隔离。这严重违背PPP项目公司的设置原则。
建议所有SPV项目公司相关机构都要自觉切断与SPV的联系,一律不承担对项目公司的担保、兜底等责任,真正实现本项目收益与风险同担。
PPP融资是长久期付收类产品,并不是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定价差异主要来自于期限定价。
因此,完全可以对项目公司实行小股大债模式,即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出很少的资本,其余资金全部通过举债获得。
因此,建议SPV公司的股权按照投资人性质的不同实行AB股权制度,即规定财务投资人持有B股,负责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出资,持有股份超过一年以上可以在市场转让,并赋予其项目知情权、提议否决权等;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出资持有A股,负责项目建设质量与运营水平,要求其定期向其他股东提交财务报表、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重大事项等,且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为鼓励其提高建设质量与运营水平,规定其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1:2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而且所持A股不能随意转让,必须持有项目建设运营总期限的一半以上时间才可以转让,且转让后如果持股人为项目运营单位,则仍享受A股权利,但如果持股人也是财务投资人则此股自动变为B股。
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贷款相关规定,如关于项目投资人风险要对其财务状况有所了解,了解其事业推进能力、实际业绩以及与战略的吻合度;关于项目完工风险,要了解承建合同签约方的推进能力、实际业绩、完工的可能性、建设相关批准证书的取得、建设用地的取得等情况;关于技术风险要了解其技术能力、过往的业绩;关于原材料风险要了解价格波动风险、运输手段、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原材料量和品质的风险;关于运营风险要了解运营商的过往业绩、运营能力、运营的复杂程度、困难程度、运营合同的期间与条件;关于销售风险要了解市场供给、销售价格的波动、长期销售合同等。
此外,还应该允许项目公司对PPP项目资产进行抵押和质押,鼓励有关机构在PPP项目贷款基础上,开发出期限、利率不同的组合贷款产品,全程参与PPP项目的融资服务。
针对当前各地大量涌现出的各种各样PPP引导基金,部分引导基金存在政企不分等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与引领,强调以市场化机制设立PPP引导基金,各地不要盲目跟风,一定要坚持产业引领,强化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帮助那些合法合规PPP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担保增信、保险补贴等,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债权融资的信心。此外,政府资金要多在其中做劣后投资,以此减轻社会投资者的顾虑,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一是建议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PPP项目参与者风险。
二是建议加快建立科学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定价机制,确保项目公司合理的项目回报率。要加快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积极推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科学制定项目涉及的运营收费、补贴和其他支付对价,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物价水平、运营项目的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价格调整,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和项目可融资性。(经济观察报。CCP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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