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作年限是多少年?


来自:龙哥讲招标     发表于:2017-07-05 09:03:57     浏览:529次

        PPP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明文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最长合作年限不超过三十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PPP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年”,财金〔2015〕57号文主要针对申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提出相应的要求,对于不作为示范的PPP项目,合作期限是否可以低于10年呢?

        为此,我查阅了一下财政部于2014年11月29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在这里找似乎找到了答案。

一、委托运营

      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二、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建设—运营—移交

     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四、建设—拥有—运营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 方式演变而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五、转让—运营—移交

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六、改建—运营—移交

      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七、 两个文件法律适用


        表面上看,财政部的两个文件似乎有冲突,到底应该如何适用呢?

        有人认为财金〔2015〕57号文比财金〔2014〕113号文发文要晚,且同属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以〔2015〕57号文为准,最低不少于10年,事实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两者适用条件完全不同,财金〔2015〕57号文适用于PPP示范项目,财金〔2014〕113号文适用于所有项目,因此,非示范项目,最低应当执行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当然,不得不说,示范的作用是引导,因此如果有可能,尽可能的适用财金〔2015〕57号文,但并非强制性,由PPP项目实施机构自治,示范项目,依照特别优先于一般的原则,适用于财金〔2015〕57号文。

       财政部于2014年12 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规定:"期限的确定。

    1.项目的合作期限通常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

    (2)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

     (3)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

     (4)项目的投资回收期;

    (5)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

    (6)财政承受能力;

    (7)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


八、合作期限的规定方式

       

       对于总的合作期限设定好以后,是否应该再进一步划分为建设期、运营期。这需要根据具体的PPP项目来确定,因为并非所有的PPP项目均有建设期,比如采取 TOT模式运作的PPP项目,以及委托运营(O&M)和管理合同(MC)的PPP项目,即无须采用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的二阶段设置方式。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方式也不同,常见的项目合作期限规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2)分别设置独立的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并规定运营期间为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一个固定期限。上述两种合作期限规定方式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在分别设置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情况下,如建设期出现任何延误,不论是否属于可延长建设期的情形,均不会影响项目运营期限,项目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期运营项目并获得收益;而在规定单一固定期限的情况下,如项目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运营且不属于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形,则会直接导致项目运营期缩短,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

  另外,对于二阶段设置合作期限,还可具体细分为带有激励措施的二阶段合作期,以及不带激励措施的二阶段合作期。对于不带激励措施的二阶段合作期,政府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因为建设期与运营维护期是单独设置的,建设期的延期,并不必然导致运营维护期的缩短,也不会必然导致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受处罚。因此,从最大限度激励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的积极性,做到权责一致,奖惩结合,建议有条件采用二阶段设置合作期限的PPP项目,采用带激励措施的设置方式,有效推进PPP 项目的各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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