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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总承包合同预缴问题-天津国税
问:我是上海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受天津业主委托,签订了一个工程建设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合同,其中合同中分别明确设计费金额和 6%税率、采购金额和 17%的税率、建筑安装金额和3%,这个项目是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老项目,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预缴税款时,是否只按建筑安装为基数,设计和采购不用预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贵公司的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属于兼营项目,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预缴税款时,应该只按建筑服务部分进行预缴。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建筑服务税收政策问答-深圳
19.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 EPC 工程项目,应按什么
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规定,
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湖北
44. BT 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 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
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
(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
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
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
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
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
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
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
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 BT 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按 BT 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
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45. BOT 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
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
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
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
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
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
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
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
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
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
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
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
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
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
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
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
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
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
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
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
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营改增问题解答(五)-江西
十六、PPP 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
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答:PPP 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
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
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福建
五、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 PPP 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
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
本的销项应按 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
均不允许抵扣。
热点问题(6 月 17 日)-北京
一、征税范围
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四)-安徽
17.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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