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当前我国PPP的误区亟待修正


来自:弘鲲咨询     发表于:2016-06-17 04:38:06     浏览:457次

因为发展太快,国内PPP发展也存在一些误区。我理解有5大误区: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将特许经营等同于行政许可,以此割裂特许经营与PPP联系。很显然,特许经营不是行政许可。首先,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有明确的界定,需要有上位法或规章明确设立,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特许经营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围。其次,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的资质管理,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最后,行政许可不需要和政府签订合同,而特许经营是要和政府签订合同的。实际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在国内有将近30年的发展史,包括楼继伟部长曾撰文指出,“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因此,PPP与特许经营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割的关系。

二是社会资本界定误区:脱离国情,将PPP等同于私有化。很多人认为PPP是将过去由国企建设运营的基础设施卖给、或全部交给私人资本承担。很显然,这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不符。所以,我们将PPP翻译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而不是公私合营。社会资本既包括国有资本,也包括私人资本。关键是要构建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平等参与PPP项目投资的公平竞争环境,地方政府不能歧视民间资本

三是制度建设误区:片面追求大而全的立法。PPP概念非常大,发达国家或地区很少对PPP全面立法。即使台湾地区的PPP法规,包括促参法、奖参法,实际上是对由使用者付费的PPP立法,及类似大陆地区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四是政策引导误区:各地将PPP视为化解地方债务的手段推出的多是道路等政府付费项目。这实际上是一种隐形的政府债务,将来还是要还钱的,只是暂时缓解了政府当期债务。

五是实践操作误区:PPP项目一哄而上、“一P就灵”。至于PPP能不能降低建设运营成本、提高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地方政府并不是关心,只要上级政府认可、能找到投资者就行。如果PPP不规范运作,不及时加强政府自身的履约能力和监管能力建设,将来会出现一大批PPP阑尾项目。

针对这些误区,我也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参考:

一是加快特许经营立法,规范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的运作。同时,修改《政府采购法》,以适应政府付费类PPP项目规范发展的需要。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和履约能力。包括加强政府的价格监管、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合同监管、信息公开、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监管能力,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督、公众监督。同时,要建立政府履约保障机制

三是建立PPP信用信息系统,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将政府、社会资本、中介机构的违约、违法信息纳入这个信用监管体系,通过构建让守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机制,督促政企双方长期平等履约,营造PPP公平发展环境。

四是规范PPP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稳步推进PPP项目。靠中介机构库管理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很难防止中介机构的不专业行为。建议建立PPP咨询的终身负责制,以此要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

五是完善PPP的投融管退市场,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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