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别增加为参与PPP打开思路


来自:四川政信     发表于:2016-06-19 13:08:06     浏览:561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板块更好地使用保险资金这一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保险业而言,新规将从分散投资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两方面发挥正面作用。

  不再限于五个行业

  在本次对原《办法》进行的修订中,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放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

  原规定中,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能源、市政、环保、通信五个行业,且项目的门槛偏高。新规并未对具体行业做出限制,而是列出了禁止事项,如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于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基础设施项目。

  新规在放宽投资领域的同时,还规定“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平安人寿总经理助理孟森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将大大拓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让投资方式多样化。

  孟森还表示,“这不仅能有效缓解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配置压力,使保险公司更好地参与大资管时代的竞争,还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各个领域,从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保险资金开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此次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板块或将率先受益。

  “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板块更好地使用保险资金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对于保险业而言,新规不仅再次拓宽了保险的投资渠道,分散了投资风险,还有利于推动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发挥稳增长的作用,促进行业保费的可持续增长。

  为参与PPP打开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取消了项目有关自筹资金和资本金的限制比例。

  根据原《办法》规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但这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政府对于基础实施投资全面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新形势。

  新《办法》修订中添加了“采用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的内容。

  未来在城镇化建设中,投资资金需求仍然有非常大的空间,而PPP模式则被委以了重任。PPP是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这种投资有两个特点:一是投资额大,如交通轨道和基建项目资金动辄上百亿;二是投资期限长,大部分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都长达数十年。

  “PPP融资模式和保险资金属性具有天然的匹配度。” 孟森称,本次《办法》的修订将在监管政策层面全面打开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PPP的思路,这将激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积极性和创新性。同时,通过保险资产端的发展,还将有助于拓展保险产品开发空间,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升保险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加强风控和信披要求

  据了解,“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管理理念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首要原则。新规在进一步拓宽投资空间的同时,也加强了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的要求。

  本次《办法》修订中,增加对融资主体、受托人、中介机构的监管手段,完善了对发行产品和投后管理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了对披露主体的具体要求。

  对此,业内人士评价,“在今年保监会出台的与投资相关的政策中,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成为重要一环,这将不仅促进各个市场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也使得投资者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新规去掉了原《办法》中的“试点”二字,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将成为一项常规业务。

  在过去的几年中,保险资金运用不断进行市场化改革,相关当事人业务员资质的审批已经被取消,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也一一取消。新规里面,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不再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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