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PPP模式在推行过程中的问题总结


来自:融慧海川PPP     发表于:2017-08-31 20:57:22     浏览:399次

2014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发布以来,中央及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PPP发展的政策,各个地方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两年内PPP项目总投资已达2万亿以上,并且还在持续增长。

PPP模式的推行为地方建设解决了资金等问题,同时有利于化解地方债务,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因此,推动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经过两年的发展PPP模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政府大力推动PPP模式,而社会资本则信心不足,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不深,PPP政策与法律的适用和延续性,欠发达地区项目落地较难等问题。

1、社会资本对PPP反应冷淡

目前,PPP模式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叫座不叫好”现象。各级政府对PPP热情高涨,但社会资本则显得相对冷静,目前顺利实现落地的PPP项目仅为30%左右。

目前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专家学者,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等,都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而目前PPP模式缺乏具有足够权威性的法律进行规范,正处于探索阶段,加之一些投资项目缺乏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而仓促上马,这加重了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的疑虑。

此外,PPP项目多是公益性较强、持续时间较长的项目,从立项签约到投资取得回报存在一定时滞;同时,相较于高企的融资成本,投资收益不具备吸引力。这也是社会资本反应冷淡的重要原因。

2、政府对PPP模式的本质认识不深

PPP模式理解为一种新的融资安排是一种典型的认知扭曲,尽管PPP模式客观上带有向社会融资的效应,但PPP的本质是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财政资源,以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型。

推广PPP模式,本质上是推动一场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变革。过去,看似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投入许多资源,但许多公共资源实际未有效形成公共服务和产品,更谈不上最大化政府公共财政效用。而通过PPP模式,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可走出政府自产自供的格局。这一方式的转变不仅极大地避免公共财政资源沉淀,而且提高了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

同时,PPP模式的实施可以促进政府进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立长效的财政机制,有利于推动财政体制改革。

此外,PPP合同是民事合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地位是平等的,避免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集于政府一身。如果政府拥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一旦政府失信违约,给项目带来直接损害的同时,也不利于后期项目开展。尽管PPP项目合作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及投资过程中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和优势地位,政府失信违约对投资人的融资成本、项目收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不利于其他项目的开展。

2、政策、法律的适用性与持续性

目前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且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两个部门版本,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这就造成了政策频繁变动,给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造成了阻碍。

其次,社会资本担心PPP项目执行会受领导换届影响。PPP项目期限一般都很长,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本对PPP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及政府的信用心存戒备,尤其担心新官不理旧账的政府换届风险。特别是基层政府领导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很多项目参与方担心项目会因领导换届而缺乏应有的利益保障,经常出现三思而不行的现象。

3、欠发达地区PPP项目落地难

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品提供缺乏规模经济。PPP项目是需要政府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设的,而社会资本一般情况下以有利可图为目的。一些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虽然待开发建设的空间较大,但开发成本较高,规模经济效益低,盈利空间有限,市场主动付费动力不足。

当前中央决策层大力推广PPP,并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政府融资工具和稳增长的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因此,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立足改革创新政府行政理念,那么据此推出的PPP才能真正适销对路,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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