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研究【YJ-09】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


来自:融慧海川PPP     发表于:2017-06-09 15:15:35     浏览:499次

近年来我国有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和文件不断出台,其主线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配合中央政策,政府积极地通过开展农地确权、建立农地流转服务平台、支持基层政府和村集体扩大本区域内流转规模、鼓励农户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浙江省和安徽省)等方式润滑规模转入的实现。农地确权在保持农地产权完整性的同时,提高了农地产权安全性,从而利于农地流转。

根据各地不同的农地流转特征,从交易过程的角度,可以将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括为四种主要模式。一是以浙江等地为代表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的“M模式”,该种模式的土地流转市场已基本完善;二是以四川、重庆等地为代表的政府扶持需求主体的“M-模式”,该模式的土地流转市场正初步建立;三是以安徽、黑龙江等地为代表的政府扶持流转中介的“S+模式”,该模式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四是以山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为代表的自发流转“S模式”,这些地区由于政府职能缺失,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

(一)M模式:流转市场基本完善,政府扶持市场参与主体

该模式有四个主体。市场参与供给主体:农户;需求主体: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市场参与中介主体: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行为主体:地方县、乡(镇)政府。

该模式流转的步骤是:农地挂牌——协议流转——政府奖励。具体做法如下,农地挂牌:村集体组织协调农户将农地成片集中后,把农地信息提供到农地流转市场,由农地流转公开市场挂牌转让;协议流转:村集体组织农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农地流转给用用地企业、农业经营大户等需求主体;政府奖励:当地政府依据出台的激励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给村集体和需求主体适当的奖励。

(二)M-模式:流转市场初步简历。政府扶持需求主体

该模式的主体与M模式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该模式的流转步骤是:农地集中——协议流转——收益支付——政府奖励。具体做法如下,农地集中:农地确权后,村集体将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起来;协议流转:村集体、农户与需求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农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流转收益(租金和“工作经费”)同意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在扣住“工作经费”后,将租金支付给农户;政府奖励:当地政府依据出台的激励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给转入主体适当的奖励。

(三)S+模式: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政府扶持流转中介

该模式的主体与前两种模式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该模式的流转步骤是:农地集中——协议流转——收益支付——政府奖励。具体做法如下,农地集中:农地确权后,村集体将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起来;协议流转:村集体、农户与需求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将农地流转给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流转收益(租金和“工作经费”)同意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在扣住“工作经费”后,将租金支付给农户;政府奖励:当地政府依据出台的激励农村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给流转中介(村集体等)适当的奖励。此种模式的流转步骤与M-模式类似,只是政府奖励的对象变为流转中介。

(四)S模式:流转市场和政府职能缺失,自发流转

该模式有两个主体,即供给主体:农户、需求主体:用地企业、经营大户等。该模式的流转步骤是:协议流转——收益支付。具体做法是协议流转:农户直接与需求主体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将农地流转给用地需求主体;收益支付:需求主体将农地租金直接支付给农户,如果采取委托代耕形式,则无须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政府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效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完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PPP建设项目中如涉及到农地开发,政府应当确定土地性质和类型。以不动用或少动用耕地、不改变耕地、林地等的用途为原则。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荒山、荒坡等,应当经村集体决议通过才可使用。对于耕地、林地等国家红线不允许改变用途的土地、用益物权属于农户的土地,应当在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的配合下集中流转,并在这些土地上发展新型、集约化、信息化、高效的农业,与PPP项目中其他产业相互融合,真正做到三产融合,四化同步。这样不仅可以使农户增收、脱贫致富,又可以建设美丽乡村,真正实现PPP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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