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参与PPP无需担保!投融建领域的你怎么看?


来自:建设投资网     发表于:2018-01-31 19:32:40     浏览:479次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主体的ppp模式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快速发展的5个年头,十万亿之上的市场体量可以说为我国的新一轮的基建提供了绝对的动力。

在2017年下半年金融政策明显收紧的情况下,ppp市场迎来几年来首度紧缩,从快速上马的市场诉求转向资本覆盖经营。也就是在银行系统全面收紧的情况下,2017年下半年,险资入局。

有鉴于监管层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层面指导,年末年初之际,各监管部门相继出台防控风险文件。在审慎对待保险资金介入地方ppp项目上,某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打破阻碍和疏通渠道,提高投资效率,缩短投资链条,降低资金成本,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建设工程。

保险资金参与地方ppp项目融资对于地方公共服务事业是一项重大利好。对于依赖银行系统以及采取债券等方式融资的地方单位是一个开源。但是监管层对险资入局持有审慎态度:从目前的市场开看,保监局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以此来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是支持的。在风险要求上,提出了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

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文件中,保险机构参与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这类特别说明一下,险资入局ppp领域有一项“非常规”融资操作!

在监管部门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前提下,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且不得要求地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要求地方提供担保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融资平台公司是有融资信息披露要求的。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要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

为强化风险管理,该文件对于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切实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相关工作中,依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严格查验投资合规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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