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PPP规范整理——安徽省


来自:PPP资讯     发表于:2018-02-02 04:50:26     浏览:278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7〕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1.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2.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梳理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端推送、快递送达”办理模式。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网上运行和并联审批,除涉密项目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全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先行试点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推动更多项目事项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力争到2018年6月底前,实现1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3.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4.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省“三重一创”等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薄弱环节重点项目投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采取价格扣除、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培育和扶持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实国家和省PPP支持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各级政府推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优先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优先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主要再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回收的资金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分类明确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着力抓好已签约PPP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三、降低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6.努力破解融资难题。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科技银行、科技证券、科技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民营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落实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认、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严禁金融机构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丰富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业务产品,鼓励各地设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各地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7.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对于建设单位拒绝以上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深化输变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成本审核,扩大直供气规模,实行非居民用气量价挂钩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和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合理控制用工成本。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优税收环境。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审批职能部门组织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评估、论证、审查费用,一律由相应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四、守信履约,切实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8.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因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因素拒不执行,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相关约定。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确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合同争议的,要以诚相待、平等协商、合理合法、妥善处理。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9.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研究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每年集中1个月时间,省、市、县三级联动,组织千名机关干部,深入千家企业,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营造民间投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工商、海关、环保等各类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的涉企执法检查,必须制定年度计划、公开公告,不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处罚。 

10.建立考核推进奖惩机制。省政府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激励问责力度,对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支持,对落实不力的通过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依托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发布全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报告。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牵头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要求

1

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活动,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等

2017年12月底前

2

全面梳理公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规范。

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

省发展改革委等

2018年6月底前

3

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网上运行和并联审批,除涉密项目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全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018年6月底前

4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实现15个工作日内获得不动产权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有关单位

2018年6月底前

5

研究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

省监察厅

省有关单位

2018年6月底前

6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等

2018年6月底前

7

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

2018年6月底前

8

省政府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

2018年6月底前

9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有关单位

2018年6月底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17〕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新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考虑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委托运营等PPP模式建设。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可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 

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实行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品。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鼓励采取PPP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推行环境综合服务政府采购。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相关税收、奖补、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四、支持公路交通领域社会资本投资 

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收费公路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给予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适当财政补贴等支持。对符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 

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利用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利用铁路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支持省铁路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完善投入和退出机制,将其打造成为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铁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增配电网、微电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热电联产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天然气储备设施及煤层气抽采利用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重大水源工程的,鼓励其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重大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取水权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项目库区(淹没区)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计划指标,但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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