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慌什么慌!


来自:ppp洞察     发表于:2018-03-11 22:26:16     浏览:250次

2017年底,关于PPP出台了多个政策,《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陆续发布,2018年2月初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这让不少人有些措手不及、无所适从,对PPP未来发展感到不安,对参与PPP的信心受到影响。

关于PPP,慌什么慌!


从政府治理层面


中国式PPP分为1995年至2003年的“摸着石头过河”阶段、2004年至2013年“黑猫白猫”阶段、2014年至今“规范化阶段”三个阶段,一一对应各阶段的背景和政策之后,就会认识到PPP为什么存在以及为什么会继续存在。在PPP模式之下,政府方志在“三破”——破题(新一轮改革破题,化解地方债风险和改革投融资机制)、破局(打破旧的增长方式和利益格局)、破四旧(旧思维、旧模式、旧规则、旧玩家)。“三破”非一日之功,PPP依然会是可信赖、可操作的模式。


再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例,之前,政府购买服务被泛化、滥用的现象频发,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避PPP模式的适用与相关法规规范存在冲突、面临风险。而在2017年5月,《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出台,剑指“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


关于PPP财政支出责任,对于地方突破财承“10%”上限约束、可能最终导致形成负债,对PPP财政支出责任应给予更清晰、合理及富有预见性的界定,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如强制性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公开所有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当年财政预算的PPP项目中的付费额度,并对其在一般公共预算及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占比予以更具针对性的监管等)。有理由相信,随着PPP规范化逐渐深入,类似建议会在后续的政策规范中成为现实。



从制度优化层面


PPP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对于适用于公共产品与服务供应的PPP模式而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应当受到充分重视,甚至应当优先于“物有所值”,因为公共利益优先在很大程度上是PPP项目各方权利、义务及诸多合同惯例合法性的重要来源。要做到政策可持续、项目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其中发展可持续也包括“以人为本”的PPP发展理念。


PPP执行阶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问题。PPP后续监管实践中常常处于两个极端。一是多头管理,一错数罚甚至无错也罚,项目公司躺枪;一是无人管理,考核责任和标准不到位,监管长期缺席,项目受众躺枪。随着越来越多的PPP项目落地、逐渐进入运营阶段,这种情况如何破解是决策者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需要思考的问题。而实际上,这本应是在立法、在政策制度上先行一步,如今是“补课”、“补短板”。



从PPP操作层面



关于信息公开,要盯住整体环境,不要只盯某个项目;要顶住项目双方,不要只盯咨询机构;要盯住实施方案,不要只盯项目文本;要盯住项目论证过程,不要只盯竞标结果;要盯住公共项目,不要只盯PPP”。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如果只看自己想参与的PPP项目,而无视外部政策环境、当地政府财力、当地其他PPP项目等情况,可能陷入诸多不确定或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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