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没凉!刚刚,财政部公告: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


来自:法询金融固收组     发表于:2018-09-06 18:55:35     浏览:316次

公告首先总结了财政部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推进PPP规范发展的六项重点工作,包括:

  • 通过财办金92号文统一入库标准,集中清理违规项目,遏制泛化滥用现象。

  • 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2148个,涉及投资额2.5万亿元。

2.规范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
  • 通过财金23号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PPP项目融资行为;

  • 确保项目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

3.守住财承红线
4.完善配套制度
  • 配合推进PPP条例起草、PPP税收政策制定工作;

  • 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旅游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指导意见

  • 研究修订PPP操作指南、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5.加强示范引领
6.推进国际合作
  • 利用APEC、金砖、世行、亚行、亚投行等多边机制,推进PPP国际交流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二、PPP行业现状

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其中:

  • 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

  • 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三、财政部下一步工作


切实强化风险防控,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

切实发挥PPP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诚如公告所言,事实上财政部自2017年11月起,围绕财办金92号文掀起了一场PPP项目整顿“风暴”,对不符合规范的PPP项目进行集中清退。

其实对于PPP的功能和作用,政府一直是抱持肯定态度的。财政部PPP中心副主任今年7月曾在媒体撰文表示,自2014年推广应用PPP模式以来,4年改革探索实践成效显著,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之所以要对PPP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主要还是因为在实践中,PPP运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风险苗头,形成包括财政风险、金融风险、项目风险三类风险隐患。这些对PPP整体亦造成一定“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影响。

92号文、192号文、23号文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也正是为了防范化解这些风险,让PPP能够规范持续发展。这些政策似乎让市场有点喘不过气,部分(自)媒体会做一些相对极端的解读。

但事实上,不存在所谓对于PPP业务整体的叫停。实际上,这些政策与监管举措为,也正如PPP中心副主任所言,是在“为PPP继续往前走打牢基础”。

后文延伸阅读部分为合规PPP的12大标准总结,供参考。


以下为公告全文:


财政部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


2017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着力推进PPP规范发展,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规范PPP项目库管理。

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集中清理“僵尸”项目和违规项目,遏制泛化滥用现象。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2148个,涉及投资额2.5万亿元。

二是规范国有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

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融资行为,确保项目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是守住财政承受能力“红线”。

分析全国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启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系统。

四是完善配套制度。

配合推进PPP条例起草、PPP税收政策制定工作,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旅游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指导意见,研究修订PPP操作指南、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五是加强示范引领。

会同18个部委推出第四批396个PPP示范项目,涉及投资额7588亿元。会同发展改革委推选27个市县作为2017年度推广PPP工作有力市县,国务院办公厅对这27个市县给予了表扬激励。

六是推进国际合作。

利用APEC、金砖、世行、亚行、亚投行等多边机制,推进PPP国际交流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强化风险防控,不断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切实发挥PPP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


           
延伸阅读



12大标准:判断PPP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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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PP适用范围


(一)规范性要求

PPP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

  • 市政设施(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

  • 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

  • 公共服务(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

  • 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

项目具有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等特点。

政策依据

◆ 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

◆ 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适宜市场化运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 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二)判断标准

1、政府负有提供责任

政府负有提供责任,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在市场机制调节下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只有政府提供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包括向公民免费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及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准公共产品。

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政策依据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得列为PPP备选项目。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适宜市场化运作

不涉及到国家机密,市场化运作能够有效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降低供给成本,适合社会资本长期稳定持续提供。

政策依据

◆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政府方签约主体的适格问题


(一)规范性要求

PPP项目实施机构,是指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或政府方代表,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财政部及发改委对实施机构的适格要求略有不同。

1、财政部

三类主体可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 政府本身;

  • 政府指定(即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

  • 政府指定(即授权)的事业单位(指的是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三类、四类事业单位不可以作为实施机构但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

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即不得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2、发改委

对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较为宽泛,企事业单位均可以,只要具备政府授权即可。

政策依据

◆ 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 发改委——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其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明确,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 财政部——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一、定性评审标准”中关于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中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 财政部——财金[201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财金[2018]54号文附件2“限期整改项目清单”中,就有10户PPP整改的原因为“主体不合规”,主要指的是实施主体不合规,多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而不是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判断标准

从财政部角度来看,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以下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1、限定范围

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①政府、②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③事业单位三方中的其中一方,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不得代表政府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

2、政府授权

政府可以直接作为实施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须获得政府授权。

财政部示范项目“主体不合规”PPP案例包括北京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北京市轨道交通十四号线、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沙河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云南省昆明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项目、云南省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项目等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财政部及发改委对实施机构的适格主体要求不同所致

根据财金54号文,财政部示范项目限期整改“主体不合规”PPP项目名单如下:


三、社会资本方主体适格问题

(一)规范性要求

PPP社会资本方可以是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也可以是银监会大名单内的退出类融资平台公司,但银监会大名单内的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政策依据

◆ 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 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级人民政府下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 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不再列为PPP备选项目。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 财金[201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综上,PPP社会资本方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果已经完成退出程序、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PPP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

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即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二)判断标准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PPP社会资本方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实质要件

如果这个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银监会大名单内,就必须是退出类融资平台。

所谓退出类平台,是指按银监发[2013]10号文《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核心退出条件如下:

  • 须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系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各债权银行对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比例100%[含]以上)。

  • 存量贷款中需财政偿还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 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2、形式要件

符合国办发[2015]42号文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运作方式规范性问题


(一)规范性要求

PPP项目合规的运作方式包括O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和ROT(改建-运营-移交)等,但不包括各种形式的BT(建设-移交)模式

政策依据

◆ 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和ROT(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 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 财金[2016]92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亦不得入库);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二)判断标准

无论是OM、MC还是BOT、BOO、TOT和ROT模式,PPP项目运作模式的最核心点就是:项目要有“实质性的运营”(Management或Operation),而不能缺少实质性运营环节,仅仅是BT(建设-移交)模式。

对于运营责任,财金[2018]5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提出“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不过,这一点确实与前期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规定不符。

2014年的合同指南提出,部分项目运营可以委托给专业运营商,根据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的特点,项目公司有时会将项目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交给专业运营商负责。

  • 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公司可能会将大部分的运营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

  • 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由于存在较大需求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仅仅会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由专业运营商负责。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五、项目合规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一)规范性要求

大多数PPP项目均涉及到项目建设,如BOT、BOO、ROT等模式,既然涉及到项目建设,就要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具备项目建设合规手续,如可研、环评、土地等合规手续。

同时,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和评估手续。

政策依据

◆ 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不得入库。

◆ 财金[201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得突破10%红线新上项目,不得出现“先上车、后补票”问题。



(二)判断标准

PPP项目的建设手续(可研、环评、土地等项目合规性审批手续),必须按照财金函[2016]47号文《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要求,满足合规性完备性要求。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应按照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



六、采购程序的规范性要求


(一)规范性要求

PPP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大操作环节,涉及的规范性要求较多,这一块也是PPP项目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应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流程。相关的规定主要有:

1、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对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操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2、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规定,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3、政府采购法。


(二)判断标准

当前,很多政府为了支持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转型,采购方式大多直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其实是不符合政策规范要求的。不同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采购条件,不能简单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的环节和条件较为复杂,应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法》等政策规定。

不同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

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变更的项目。

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较高。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且添置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



七、风险分配的规范性问题


(一)规范性要求

风险分担,是PPP模式区别于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方其它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

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门尽可能地承担自己有管理优势的伴生风险,社会资本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具体经营管理风险,最终实现双方风险最优应对、最佳分担,将整体风险最小化。

政策依据

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二)判断标准

政府部门应主要承担外部环境风险,社会资本应主要承担项目实施管理风险,项目组织和内部协调的风险主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来讲就是,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实操中,不少PPP项目在合同体条款安排上提到项目公司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运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特别是之前很多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多为施工企业,不懂运营或者不想运营,于是就顺水推舟将运营外包,在某些领域也出现政府主动要求项目公司把运营委托给自己下属的公司进行运营的情形。




八、绩效挂钩机制的规范性


(一)规范性要求

所谓绩效挂钩,就是PPP项目涉及政府付费、财政缺口补助的,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政府付款不能按照固定金额支付,而应与项目公司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完成得好可以100%甚至奖励,完成不好就要扣减付费。

政策依据

◆ 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

◆ 财金[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二)判断标准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的应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应参与绩效考核且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应低于30%。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照付不议”条款与此不矛盾。



九、两评一案的规范性要求


(一)政策规范性要求

“两评一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是判断是否适合采取PPP模式的关键,也是作为控制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的关键屏障(红线中的红线)。

因此,“两评一案”必须要经过详细论证并经所属政府财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PPP模式。

政策依据

◆ 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 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对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二)判断标准

作为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第三方,判断标准比较简单,主要是看以下两点:

1、“两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否有论证依据,论证结果是否经所属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发文批复。

2、“一案”(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经所属政府同意并发文批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操中,物有所值评价(VFM)相对较为容易,毕竟类比政府方自营都是虚拟的,比较容易论证。

在财政承受能力方面,其实一开始,财政部就在财金[2015]21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和财金[2015]57号文《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所以自始至终,财政部针对的只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过由于坊间“不超预算10%”这种简单的提法说多了,一度造成了部分人的误解。好在后来财金函[2017]85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又更明确地重申了这一点:

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且10%“上限”控制的仅是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并不包括政府从其他基金预算或以土地、无形资产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励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所以,其实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还是可以想方设法腾挪出一些空间的。这样既能继续安排PPP项目上马,同时不触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高压线。


十、项目期限的规范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政策依据

◆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 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 国务院法制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未生效):

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判断标准

相对较容易判断,PPP期限在10年和30年之间。

但是一般超过30年的也属于正常。



十一、项目资本金的规范性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层面,会计核算上不得体现在负债类科目中,只能体现在权益类科目中;还款安排上不能作为债务管理定期还本付息,只能利润分配;担保方式上不能由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政策依据

◆ 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项目资本金》: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 银监发[2009]84号《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

◆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不得入库。

◆ 财金[2018]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金融企业向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


(二)判断标准

1、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账面上,不能是债务性资金,必须是权益性资金。

2、股东收益上,股东收益只能来源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不能为利息支出,也不能为项目公司的固定支出,出资本金不具有定期返还要求除非减资或清算。

3、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回购、固定收益等。

4、央企作为社会资本方的,不得对其他资本方股权投资承诺回购。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出台前,PPP项目资本金普遍以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方式,以“小股大债”方式出资作为PPP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十二、信息公开规范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公开信息包括内容较多,基本上涵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的几乎所有PPP信息。

政策依据

◆ 财金[2015]16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广泛动员和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收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综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并负责所辖市县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 财金[2017]1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的几乎所有PPP信息。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应予以退库。


(二)判断标准

按照财政部财金[2017]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对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逐一查询即可。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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