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否构成隐形债务?业内争议大


来自:PPP观察     发表于:2018-10-31 16:21:00     浏览:224次


  近期财政部征求意见的PPP相关文件中,拟规定“规范的PPP项目形成的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隐性债务”,这一规定在业内存在分歧。沈阳市于洪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宇认为,无论是《中共中央关于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还是财政部口径的认定标准里,都强调了符合国家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同样涉及财政资金偿还,其他传统融资模式被认定为隐性债务的可能性,比PPP模式大得多。


  北京清控伟仕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世坚则认为,并不是合规的PPP就不构成隐性债务,不合规的PPP就构成隐性债务。“什么是合规的PPP,入库就合规了吗?肯定不是这样的,PPP可能退库,执行过程中也可能有违规的地方,不可能通过两评一案就永远定性。”他强调,合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将隐性债务纳入区域投资规划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的范畴来界定,而不是只看某个项目,或者只看入库的阶段。


  也有与会人士提出,在讨论PPP是否形成隐性债务时,要区分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隐性债务跟哈利波特的隐身衣一样,虽然看不见,但真实出现了;或有债务是可能出现,也有可能不出现,有发生的概率。”南开大学教授马蔡琛认为,目前讨论的PPP债务问题,其实是或有债务问题。


  他称,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是流量和存量的关系,“只要看流量指标,即收入负债比,就是债务风险巨大;只要看存量指标,即资产负债比,风险就是可控的。”需注意的是,流动性风险并不等于完全意义上的债务风险。但对于资产负债指标,目前技术上还做不到政府性资产的核算。


  刘世坚也认同,PPP更多涉及的是或有债务的概念,“不是说只要搞PPP,就一定形成债务”。从根本上说,PPP提供的是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核心或兜底责任在政府身上,这就一定构成政府的支出责任,但支出责任是否成为隐性债务,不能简单定性。


  目前官方对PPP模式下隐性债务认定尚未有统一标准,对此,与会人士强调的标准各不相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洁认为,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是明确的,第一是地方政府直接负有还本付息义务的债务,第二是地方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第三是地方政府具有救助责任的债务。前两种情形较明确,但PPP模式下政府救助责任的界定尚不清晰。


  “比如政府用PPP模式建了一座桥,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倒塌,政府需要做的是把桥修好,而不是把原来建桥的人的贷款还了。”孙洁解释称,传统融资模式下,政府的救助责任主要是把贷款还上,保证公共产品继续使用,但在PPP模式下如何界定,须尽快出台标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认为,隐性债务有学理层面的概念,也有政策层面的概念,对于PPP是不是债务的探讨,更多应从政策层面出发。“现在说的隐性债务,显然是违法违规融资形成的债务。违法违规融资如何认定?首先是有痕迹的,比如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违反中央法律的地方法规、被认定无效的合同或抽屉协议等。”


  赵全厚续称,PPP规避隐性债务的方式就是防止“假大空”。凡是假、大、空的形成的不可逆的债务,就是隐性债务。比如PPP名股实债、承诺固定支出,就是“假”;PPP项目融资超出年度预算支出10% 的限额,就是“大”;SPV(特殊目的实体)公司承诺注资但没有注资的,就是“空”。假大空就应认定为隐性债务,非假大空就认为为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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