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铭:ppp模式相关基础性问题


来自:金融法务观察     发表于:2018-12-29 13:28:12     浏览:296次

PPP模式,是指政府(Public)与民间(Private)之间为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之所以推行ppp模式,是因为该模式可以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在降低财政支出的同时,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之目的。我国从2013年开始推行ppp模式,文铭哥无意对ppp模式的推行效果进行评述,仅就实现该模式顺利运营所需要的先决条件或者说基础性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一、厘清ppp模式中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关系。

ppp模式下,政府与民间资本属于Partnership(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叫合伙关系。而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合伙关系的基础是合作者地位的平等性。如果合作者之间丧失了平等性,从平等关系变成了从属关系、服从关系,那么就丧失了ppp模式的运行基础。不同于货品买卖等一次性履行完毕的民事合同,ppp项目的运行具有长期性。在ppp模式下的长期合作中,政府是否从内心深处将民间资本视为自己的Partner(合伙人),对民间资金表现出足够的诚意和尊重,这对民间资本参与ppp模式的信心与积极性,以及ppp模式得以顺利推广至关重要。

同时,政府又是天生的管理者。为确保ppp项目的顺利运营,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那么ppp模式中哪些领域范围内政府与民间资本属于平等的伙伴关系,哪些领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何确保政府严守中间的界限?如何既能防止政府利用管理者地位损害民间资本的合同权益,又能实现政府对项目的有效监管?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二、ppp模式顺利运行、推广的法治基础。

ppp模式下政府与民间资本属于合作伙伴关系,在项目合同关系上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如双方履行ppp项目合同时发生纠纷,法院需将二者均视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加以对待,并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乃至违约责任。完善的法治保障,将直接影响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信心,也是ppp模式得以持续推行、运作的重要基础性条件。

司法女神为何蒙上双眼?这样她就不会视来者身份而区别对待,也不会因为受到干扰而影响公正。 


三、民间投资的逐利性与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之的关系协调。

社会公共服务的最典型特征是公益性,即不以追逐利润为目标。根据传统理论,公益性事业的基本要求是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而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严守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则必然损害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如果过份满足其逐利性,则又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相悖,甚至引发垄断、造成社会不满。因此如何协调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如何满足民间资本合理的利润而又不损害政府服务的公益属性,就成了ppp模式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另外,如果为提高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而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又如何避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的影响?如何避免不当地利益输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我们对ppp模式这一新事物总体持欢迎态度,并认可其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需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新事物并非简单移植即可落地生根、开花结果。ppp模式的顺利推广、运营,仍需以相关理论研究为先导,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托,以政府的契约精神与完善的法治环境为基础和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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