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新规回顾与简析(20190102-0106)


来自:同济城市管理CECM中心     发表于:2019-01-07 14:10:59     浏览:291次


本期目录


PPP新规简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4.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PPP新规简析

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58.htm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此次《决定》主要是为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在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落实项目安排,及早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通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2019年9月1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862.htm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免征及减征方面,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03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8〕42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9/content_5353308.htm

针对我国当前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部分农机装备有效供给不足、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农机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亟待解决,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农机装备品类基本齐全,产品质量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任务举措:一是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着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三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四是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五是持续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六是切实加强农机人才培养。


《意见》强调要建立由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重点在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根本上依靠市场力量和农民的创造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提出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类相关资金及社会资本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田地块小并大、短并长、陡变平、弯变直和互联互通,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机适应性。


04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

文       号:发改社会〔2018〕1147号

成文日期:2018年08月02日

生效日期:2018年08月02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901/t20190102_925103.html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在保障用地方面,针对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出了指导性的操作规定,强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在简化手续方面,提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一直在清理社会办医不合理的前置审批,而且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目前已经有包括湖北、湖南、山西、福建、浙江、天津等多省市发布促社会办医新政,内容涵盖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提供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保障用地等一系列具体支持措施,用来激发社会办医领域的活力。


05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18〕161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02_3112442.html   

财政部于近期下发了《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确保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通知》,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本次《通知》下发是为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了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

 

06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18〕93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2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gks.mof.gov.cn/guozaiguanli/gzfxgzdt/201812/t20181229_3111414.html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于近日制定印发了《2019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一、记账式国债

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可上市交易,上市日为债权登记日下一个工作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


二、价格确定

此次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确认方式分为单一价格和修正的多重价格两种。


三、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自二季度起,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8〕20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01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网址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931.html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一)》),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工合同解释(一)》对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施工合同解释(一)》施行十四年来,建筑市场发生了新变化、司法实践出现了新问题、管理政策有了新突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生效。《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认为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

 

08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文       号:桂自然资发〔2018〕16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时  效  性: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网址链接:

http://www.gxdlr.gov.cn/show?id=6679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扩大自治区补充耕地途径,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社会投资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


《意见》强调,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一要做好项目立项入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二要择优引入社会资本。项目立项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三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完善奖惩追责制度。四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五要严格新增耕地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增加的耕地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六要明确社会投资补充耕地指标归属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社会投资方无权干预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安排。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是全国第一个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将摸着石头过河的土地整治操作模式变得有章可循,体现出广西在激活农村土地发展要素上的不断探索努力。


《意见》出台后将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历年来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造成地方财政压力大,且管理模式单一,难以满足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引入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有利于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意见》从项目立项入库、准入条件、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指标归属等方面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行规范,有效规范各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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