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未来的项目公司中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文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基于此税法文件规定,在PPP项目实践中,由项目公司承担征拆费用,与PPP项目的生产经营有关,证明有关的法律依据是政府PPP项目实施机构与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PPP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然后通过可用性付费的方式由政府采购或从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中收回。因此,PPP项目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与PPP项目建设有关,可以在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是要有证明拆迁费用支出的真实证明资料和凭证。1、合同策略
为了控制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承担土地征拆费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税负的增值加,必须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时候进项策划。笔者认为应采用以下合同签订策略来规避项目公司的税负。
(1)、PPP项目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中,拆迁费用不并入合同总金额,应单独列出拆迁费用金额。 (2)、在PPP项目合同中应有“拆迁费用承担”条款,该条款约定:拆迁费用由政府方承担,由社会资本方代付支出,并约定代付拆迁费用在政府归还给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之前,应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融资费用。 2、会计财务处理根据以上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支付因项目建设涉及的拆迁及安置支出时,属于政府履行该职责,在会计核算上,项目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拆迁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在税务处理上,项目公司在计税应拿税额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代政府或相关部门支付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税和企业所得税。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