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玩法”能治“老毛病”?听贾康谈PPP


来自:迎江区人民政府     发表于:2019-08-21 11:38:32     浏览:279次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过去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近年在国内相关文件中意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实践创新。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已成交的PPP项目达到1357个,同比增长31.4%,投资规模平均为1.73亿元,同比增长27.8%。在PPP蓬勃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对其规范化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PPP的规范化发展,应强调与PPP相关的法治化建设。这是因为,PPP是政府转变职能甚至“革自己的命”的典型案例。一项PPP协议的达成,政府须“放低身段”和企业一起以平等的伙伴关系签约。做很长时间(一般需要一二十年,甚至长达三五十年)的项目运营,必然经历多轮地方政府换届,每一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偏好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发生了“新官不理旧账”式的变脸,参与合作的企业该怎么办?

 

目前,我国关于PPP已有一批管理部门“红头文件”,都具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效力,但这些尚属于最低立法层级的法规依据。随着实践经验趋于丰富和相关运营日渐成熟,亟需有关方面抓紧推动PPP立法工作,提升相关的法规层级。(详情

 

阳光制度可发挥PPP正面效应

PPP必然涉及具体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如果以信息充分披露和集体决策来评价阳光化程度,以往有些地方政府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融资,往往存在不足。通常情况是,一个地方政府主要决策者所中意的项目,会要求相关部门提供项目相关基本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予以批准,这个项目就可以动工了。这种少数人知情的决策机制,启动时决策效率看起来很高,如果决策正确,会产生一个“好事快办”的结果,可一旦决策失误,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就很大,而且是由纳税人埋单,很难对决策人追究责任。

 

以PPP创新机制从事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却别开生面——从原理上说,PPP可以通过其阳光化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依靠制度性、规范化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综合绩效显著提高

 

在各地实施中,须坚定不移地贯彻PPP阳光化要领,使PPP从项目选择、前期程序、专业咨询,到合同编制、签约执行,再到建筑商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的选定与履职、运营中的必要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直到走完其全周期的最后移交,都能做到制度设计所要求的阳光化。(详情

 

专业化是PPP规范推进的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PPP所涉及的是成规模的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周期长,相关联的因素十分复杂,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项目建设都要求以较高的专业化力量形成尽可能周全合理的定制化方案,以求每个项目不仅隆重签约,更要善始善终。要达到这种专业化要求,除了有关管理部门应该作出专业化的指导,地方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也需要共同努力。

 

在以专业化力量促使PPP得到规范化发展方面,需要有一个过程。可望结合法治化建设,让PPP拥有一批有市场口碑和公信力的专业化机构及团队,以更好地发挥专业咨询、服务功能。详情

 

探索创新与风险防控不可偏废

总体而言,PPP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方向正确,意义重大,但不成熟的特点也毋庸讳言,防控相关风险值得高度重视。在PPP规范化发展中,如何把应有的创新领域弹性试错空间掌握好,是“发展中规范”的要领;对于试错探索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及时察觉,对于能够认定的风险因素有效防控,则是“规范中发展”的要领。“发展中规范”与“规范中发展”,不可偏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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