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分享之可转公司债在PPP模式中的创新应用


来自:中科大FICC研究     发表于:2019-08-25 16:00:09     浏览:323次

以下是2019年8月18日21:30—22:00中科大FICC学会第十三次例会(内部学术分享会)会议纪要,敬请阅读。

(本纪要根据中科大MF FICC学会会员在微信群中的内部交流整理,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仅供内部交流,请勿对外提供,未经主讲人同意,不得摘录和发表。)

【主讲人】 谈成

【主持人】 张杰

【策划人】 张杰

主题

阅读分享之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PPP 模式中的创新运用

会议纪要

大家晚上好,感谢学会同学的开场,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一篇文章,题目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PPP 模式中的创新运用》,文章来源于CSSCI期刊《科技管理研究》。

本次分享,其实最开始的想法是想从投资角度给大家详细的分享可转债的相关内容,直到看到这篇文章,当然了,真正吸引我的,是这篇文章的创新点,即可转债与PPP模式的结合。

本次分享的主体内容其实不限于文章内容,也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大家后期的论文写作提供一些思路。

本次我分享的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的内容:

1.  可转债和PPP模式的介绍

2.  可转债如何与PPP模式实现融合

3.  将他们他们融合的优点

一.可转债和PPP模式的介绍

1.可转债简介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由于其可转换性,当它所对标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债券价格也会上涨,并且没有涨跌幅限制,T +0交易。此外,可转债的债券价格和股价之间还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对标股价上扬时,债券的收益会更稳健。

2.PPP模式,也称PPP融资

PPP(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合作模式。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二.可转债如何与PPP模式实现融合

1.公司型合资结构是基础

PPP项目的组织形式,即项目各方投资及其利益分配的组织形式,通常分为契约式合作经营与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型合资结构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投资结构,这种投资结构简单有效、历史悠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按持股比例分担投资风险、分配收益。

公司型合资结构,最典型的形式就是组建项目公司,即由PPP模式中的项目投资发起人发起组建一个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是项目资产的持有人,也是项目投资收益最直接的、第一序位的受益人。在这种投资结构下,项目资产是由专门组建的这个项目公司持有,而不是发起人直接拥有。因此,公司型合资结构有诸多优点:

(1)公司是法人。在项目融资中,以公司形式进行合资,有利于债权人取得公司资产的担保权,从而实现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也为债权人在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时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保护。

(2)有限责任。在公司制组织架构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对于后期初始合作方退出或其他合作方进入也提供了便利,因为项目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只需要由项目公司重新发行股票或转让原有股份即可实现。

2.项目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关键

在PPP模式中创新性地运用可转债,其一大体现,即利用可转债在约定期满后可以转变为股权,从而实现项目公司股权进而项目资产所有权的转换。在图1中,项目公司由合作伙伴B公司全资设立后,其向项目的真正发起人A公司发行可转债;而可转债进入转换期后,由A公司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便实现了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另外,为了债转股后发行人能实现对项目公司控股权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必须认购可转债的绝大部分;更进一步的,如果合作伙伴想最终退出项目经营,在项目公司成立的时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一些。从这个角度看,合作伙伴仅仅是一个过渡性投资者,是发起人的“影子”。

三.可转债给PPP模式带来的创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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