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文件太多,是否冲突关键还要靠实践.也有专家认为发改委与财政部PPP操作细则不冲突


来自:首都水环境治理产业联盟     发表于:2016-11-02 10:52:08     浏览:359次

前言: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PPP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两个领域界限不明确,发改委发布的PPP工作导则与财政部PPP暂行办法又不相同,推进PPP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冲突?未来PPP工作如何推进?看来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到答案。



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下称“PPP工作导则”),对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操作细则进一步规范。

部分PPP市场人士发现,发改委的PPP工作导则和近期财政部出台的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操作细则有些冲突、“打架”现象,引起了一些担忧。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飞参与了PPP工作导则部分起草和讨论工作,她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发改委PPP工作导则和财政部相关文件并不存在直接冲突。

市场人士认为,发改委PPP工作导则没有提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下称“两个评价”),而这是财政部近期文件里着重强调的内容,因此发改委在弱化财政部力推的两个评价。

刘飞解释,虽然发改委PPP工作导则没有提到上述两个评价,但其他部委(如财政部)有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其规定,不存在弱化两个评价的含义。

PPP工作导则提出,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对此,部分市场人士认为,财政部强调的PPP项目实施方案被并入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刘飞认为,发改委文件里提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包含PPP实施方案,但只是针对“一般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是“可以”而非“必须”,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选择是否将PPP实施专章并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另外,有专家认为,发改委PPP工作导则规定只有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工程和设备时不需要再招标。这与财政部近期文件冲突,财政部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在采购工程和设备时不需要再招标。

刘飞表示,发改委只是重申了招投标法的现行规定,而财政部近期公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所以,两者并不存在冲突。

在PPP推进中,财政部和发改委非常重视统筹协调合作。今年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

有分析人士认为,近期财政部出台的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和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很大改动,特别是减少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内容。同样,发改委PPP工作导则对财政部职权范围的事情都没有提到,这说明两个部门比较克制,没有正面冲突。在PPP项目执行阶段,两部门的很多观点趋向一致。




号外!号外!

联盟现面向广大的会员企业征集水环境治理PPP项目案例。

无论是黑臭水体治理、农村治污、污泥、海绵城市、湿地·······

我们将定期发布典型的案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感兴趣的小伙伴请与我们联系,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60190862!

    

    

    长按二维码,加入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