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讯】产业用地最新说明书:国土部确认“PPP+土地”合并招标


来自:工程建设网     发表于:2016-11-16 07:03:07     浏览:349次

11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了现行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详细解释了各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适用情形、注意事项等,其堪称新产业用地的“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目前中国产业发展形势异常复杂:一方面,双创风潮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实业环境持续低迷不振。随着产业格局和发展主题的变化,过往粗放含混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有些跟不上新常态的步伐。


旧有的工业用地有很多的问题,产能过剩和“去库存”问题突出,在保增长、促转型、精细化、差别化的新常态下显得更加滞后和掣肘;而新产业用地具有研发用途比例高、不同用地类型混合成分高、用地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现行部分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已难以适应,且存在部分政策空白点。亟需有更好的配套土地政策,去激发新旧存增土地的活力与红利。


11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了现行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详细解释了各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适用情形、注意事项等,其堪称新产业用地的“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指引》分3章、共20条,其主要内容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括按原地类管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开展配套建设、设立地役权、落实过渡期政策、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十余种。


1按原地类管理


(2)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指引同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2优先安排计划指标


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优先安排供应计划


优先安排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与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积极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中西部地区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


4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


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促进项目落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意见。


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5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


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不得超过二十年。


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一)“PPP+土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6开展配套建设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相关部门提出配套建设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注意与提出要求的部门共同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并明确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


7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使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



8落实过渡期政策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9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


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10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应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使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使用土地。在此前提下,各地可依法探索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管理方式。


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11对改进工作方式提具体要求


《指引》还提出了改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谋划阶段即要积极提出用地落实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落实,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配套建设用地政策,在编制供应计划时主动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将限制改变用途和分割转让等特殊规定写入供地文件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将产业用地政策文件、项目性质认定文件一并归档和建立项目台账等,促进产业用地政策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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