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来自:PPP投资论坛     发表于:2016-12-03 00:49:10     浏览:451次

解析:PPP基金进入PPP项目,入股项目公司的途径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PPP项目采购,联合体若最终成为政府方确认的社会资本方,则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禁止:PPP基金不能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入股SPV公司,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违反了PPP项目采购的特别法,因为如果PPP基金后期入股SPV公司,实际上就成为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这种方式成为社会资本方,是没有通过PPP项目采购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后期入股的方式被允许,那么PPP项目采购法规便形同虚设,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资本方都可以通过后期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SPV公司”,这样一个荒谬结果。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禁止社会资本方后期以交易股权方式融资,另行引入社会资本方。

探讨: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必须保证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持续保留在SPV公司的股东身份,以便确保其在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履行初始责任和义务。但如果永远限制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转让股份、完全退出SPV公司,又同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精神不符。因此可以限制被采购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不少于合作期的一半)完全转让股份,退出SPV公司;并且应该同时规定退出SPV公司时,公司绩效应稳定并成上升趋势达到一定时间年限。

由于PPP基金的纯投资属性,可以尝试政府组织统一的PPP项目基金预先采购的方式,组建PPP项目基金库,只要通过了统一采购的基金,便可以不再参加每次的PPP项目采购,便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PPP项目。

基金份额内部转让

可以尝试采取基金内部的“优先、中间、劣后”三个层级的基金持有人互相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退出。也可以通过项目中后期的基金对外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SPV公司股权转让

(1)在满足前面所提出的条件后,可以探索SPV公司的资产证券化的途径,使SPV公司的资产转化为可转让债权,从而实现基金等各方的资金退出。

(2)可以探索允许SPV公司在一定时间后或者达到一定绩效之后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从而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

专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上市

可考虑成立向PPP项目投资的专营投资公司,并操作将该专营投资公司上市进行股权交易,从而在SPV公司外部完成股权的转让,实现初始股东投资资金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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