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猎头”原创IIPPP模式下本地税收利益最大化


来自:PPP猎头     发表于:2016-12-20 08:03:54     浏览:451次

本文系北京商问咨询有限公司财税分析师靳训亮先生原创,转载请联系我们,并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PPP模式下本地税收利益最大化

 

      一个PPP项目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及多个环节和程序方能最终修成正果,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作者现就在PPP项目中的税务问题从政府、社会资本、施工方、目公司等几个角度进行涉税分析。同时,因PPP项目涉及的行业众多,每个行业又有着不同的税负及税收优惠政策。本分析用以抛砖引玉,欢迎拍砖。

税收是否会留存在当地主要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施工承包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各项目关联方的所属地区、核算方式、公司的性质,同时需要结合PPP项目的行业税收政策等进行具体分析。

一、项目公司

一般来讲,项目公司作为整个PPP项目的管理实施机构,它的注册地址一般就是在项目地,所以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产生收入应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及另外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均在当地交纳。

二、社会资本方、施工承包方、分包商

社会资本方、施工承包方、分包商等一般都是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的公司,这种公司一般都是集团性质的单位,用于投标的单位可能是子公司也可能分公司或者项目部。1、如总部在当地的话,那么该项目产生的应交税费将会全部缴纳在当地;2、如果为子公司的话,那么该子公司产生的应交税费将会全部缴纳在当地;3、如果是分公司的话,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总分机构分配额缴纳(分配额由总公司核算后给分公司出具分配表据此缴纳),其他税费全部缴纳在当地;4如果是项目部的话,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项目部需要向当地预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缴存在当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材料供应商、咨询服务商、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

       在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涉及到材料采购、购买服务等,作为地方政府来讲自然希望税收留在当地,那么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为当地单位最为合适。如果当地不能提供工程需要的材料或服务,确需在其他地区采购的应当在其他地区采购。或者要求其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新设公司予以供应所需材料或服务。当然,如此操作涉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案例:某地新建城市综合管廊总投资约72亿元,其中债务融资58亿元,资本金14亿元(政府方出资3亿元,社会资本出资11亿元)。该项目按照PPP项目结构的设计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债务融资由项目公司完成。项目期限20年。同时,当地政府的要求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方需要尽可能多的为地方政府作出贡献。根据此要求,因投标方为一家很有实力的建筑公司所以在当地新设立一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进行该项目的投标施工建设等,通过这样的安排该子公司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及附加税费、印花税等等税费全部交到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承诺施工材料的采购、劳务采购、设备租赁、施工人员的招聘等尽可能的在当地采购招聘,解决部分就业问题。满足了当地政府尽可能多的做出贡献的要求,为投标成功奠定了基础。

 综上,对于地方政府来讲,PPP项目的参与各方如果全部是本地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是最为有利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够产生最多的税收;对于企业来讲,在当地设立新公司或子公司将会最大程度的为地方政府作出贡献,有利于公司在当地开展相关业务,拓展市场。

四、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税费政策

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PPP项目涉及到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诸如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小税种均是根据不同行业或产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PPP项目在建设期内中央政府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是免征增值税的。对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征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获得政府支付的对价,这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义务的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观点实际将公共机构支付给企业的财政拨款视为合同法的第三人给付。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是为了弥补相应亏损或者其他和增值税无关的目的,形式上虽然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相关,但是本质上弥补亏损等目的,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征税增值税。

PPP项目建设中,除上述中央政府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外,地方政府也会匹配相应的资金予以支持,总局公告2013.3号文件只是对中央拨付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地方政府的补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尚未明确,目前有的地区一般是参照总局2013.3号文件执行不予征税,各地执行不一。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则,未否定的即是肯定的,所以对地方政府拨付的资金征收增值税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增值税的免税减税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对减免税出台相应的政策。所以,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国务院出具文件予以明确。

PPP项目运营期内,营改增之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关于销售额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取得的价款和费用,并没有限于必须自购买方。因此,政府给予PPP项目公司的补贴,也应征收增值税。但是,目前PPP项目无论是采用的哪种回报模式,社会资本作为资金主要投入方对资金的回报率以及政府可接受的资金回报率一般不会超过10%。政府给予的补助主要是返还社会资本的资本金、融资资金及其相应的资金回报利润,因回报率较低,如果对政府给予的补助征收增值税的话,那将降低社会资本的预期收益,将会降低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最终将不利于地方项目的开展。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均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行业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不断完善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没有针对PPP发展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均分散在各具体税种政策法规中,且仍与传统政府主导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相适应。今后,PPP作为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的新常态,亟须加快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促进PPP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不同行业梳理如下:

不同领域相关税收优惠汇总简表

序号

行业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1

重点公共基础设施

中央专项补贴免税

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2

环境保护

设备抵税

同上





3

节能节水

免税

同上





4

养老机构

免税

免税





5

农村饮用水安全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6

供暖

免税



免税

免税

7

水利发电

税负超过12%部分即征即退

三免三减半





8

风力发电

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三免三减半





9

污水处理

免税

收入减按90%计税





重点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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