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业务】首例供水PPP滥用支配权被罚2000多万,以辅养主现象普遍


来自:中政智信     发表于:2017-02-09 20:09:45     浏览: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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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书,处罚金融高达2000多万。被外界称为首例供水PPP项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事件。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吴江区范围内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装表工程等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企业施工;对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材等主要材料和设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当事人提供或指定的品牌、厂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4年度销售额306134558.39元7%的罚款,计21429419.08元。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华煤气)在内地第一个水务合资项目,享有吴江行政区域内30年供水特许经营权。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为区域供水模式,以太湖为取水水源,全市1176平方公里全部实现联网供水。供水管网近4000公里,服务客户近45万户,年供水量超过2亿立方米。


首例供水PPP项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2000余万事件在PPP行业引起讨论。弘鲲咨询针对此评论称,很多PPP项目(过去叫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在某个区域范围内就是独一无二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很容易形成垄断,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此损害公众或其他法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因此,PPP项目公司不仅要按照PPP合同运营,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不然,就很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最后被罚钱、坏了名声,得不偿失。


但也有业内人士称,供水企业“以辅养主”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供水企业滥用支配权,也有出于争夺掌控供水设施权的原因。另外,如果企业引用需求不符的差质量的安装施工,会让供水企业后续工作苦不堪言,不仅替开发建设企业背锅,也经常会增加额外的成本。


锦天城律师刘晓军公开评论表示,作为多年从事水行业的专业律师,供水企业“以辅养主”现象比较普遍,在水价调整滞后的现实下,政府大多默许;“案例中供水企业操作方式粗糙,给人口实;供水接入管网、二次供水设施施工由供水企业承担,有其现实合理性,对供水水质和安全都有好处。建立供水辅助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给用户选择权更重要。这事扯不上公众利益,不过是影响部分包工头利益而已。”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刘飞评论认为,这应是供水行业的普遍状况,供水设施施工这块儿利润至少占到供水企业60%以上的收入,水价普遍较低又经年不涨的情况下供水企业也只能依靠这块儿利润,这是现实情况,也是企业和政府都心知肚明的事。估计是这家在当地弄得有点儿过狠了,引起民愤啦!


PPP专家李飞公开评论称,供水企业在供水行业形成垄断属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授权的权力,无可厚非。但是额外获得的行业周边的垄断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第一,通过文中可以看出,特许公司获得了部分用水的审批权限,政府职能及监管出现缺位,把本该由政府进行审批的权力下放给特许公司,导致特许公司无限放大该权利,产生灰色收益;第二,此类事件不光发生在基础设施类特许经营项目中,在行业垄断类项目中较为普遍,特别是诸如铁路、电力等国有企业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的行业。所以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处理这类行业垄断产生的权力周边寻租,而不是对PPP类项目的行业垄断进行口诛笔伐。一方尽职的政府,一份完备的协议,以及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基础设施PPP项目健康发展的保障!


PPP专家尹昱向PPP头条表示,公建公营和PPP运营商都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属于行业普遍陈规陋习的,不能独责社会资本,反垄断是对的,那就把公建公营的一起打才公平。从此报道延伸开去,cocession汉语译为"特许经营(权)"也好也不好,不好是因为"特许经营"是政府准许少数人(私人)干坏事的(郭美美之福彩、烟草食盐专卖、天上人间...。好在字面含有保护经营人一段时间内的专营(垄断)权,当前更重要的是,不要再发生政府单方面撤销长春汇律特许经营权的政府失信事件,要不然民间投资者又要被这个题目吓着了。


作者: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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