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同发改委走访人大代表就PPP立法调研发改委范恒山:不要把不同部门不同认识看成部门打架


来自:PPP头条     发表于:2016-06-11 18:48:06     浏览:551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加快推进PPP立法进程,6月13日,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李承同志带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及财政部金融司、PPP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赴安徽省池州市走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池州市委书记赵馨群同志,就其领衔提出的《关于制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的议案》的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并就PPP实际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社会资本方代表进行了座谈。

赵馨群代表表示,制定出台PPP法是深入推进PPP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政府、社会资本及其他PPP参与方的普遍呼声。建议国家加快PPP法立法进程,加强PPP立法与特许经营立法的衔接,填补立法空白,完善配套措施,为规范推进PPP改革和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座谈期间,池州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反映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土地、税收、价格、资产转让、采购招标和中介机构管理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李承同志表示,PPP模式对稳定经济增长、转变政府职能都有重大意义,做好PPP工作涉及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来解决。地方各位同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对立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将认真组织研究,并在立法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目前,财政部已经成立立法工作组,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今后,财政部将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一道,加强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的不同身份,厘清PPP立法与其它立法的关系,求同存异,加快立法进程,为PPP工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PPP立法需重点规范八大方面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记者:新华社申铖

 核心提示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周劲松12日表示,PPP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法律层级的PPP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立法需着力从八大方面进行规范。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周劲松12日表示,PPP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法律层级的PPP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立法需着力从八大方面进行规范。


        在由中建政研联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产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委员会共同主办的“PPP政策研究与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周劲松表示,PPP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改革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立法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用法律来保障各方的合理利益和诉求。


        周劲松进一步表示,当前需要加快推进PPP立法,并重点规范八大方面的内容。


        首先,规范合作主体。政府主体包括哪些?社会资本应该如何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进一步明确。


        其次,规范合作方式。合作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许经营、股权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上述不同方式有待进一步区分。按照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兼而有之,政府补贴和优惠措施等也有待进行准确界定。


        周劲松并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的性质、合作的程序等具体内容,也都必须通过法律进行明确和规范。


        “作为创新性改革,PPP立法也非常复杂,要大力探索研究,聚众力、汇众智,制定一部高质量的PPP法,为实践中的PPP保驾护航。”周劲松说。


        此外,在当日举行的论坛上,由中建政研联合中产委发起的PPP咨询与研究中心正式成立。据介绍,PPP咨询与研究中心将坚持客观公正、非盈利第三方的原则,成为建设PPP新型智库、承接研究课题、提出政策建议的平台,进一步助推PPP模式健康发展。(完)

来源:财政部条法司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范恒山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专家、同志、朋友们:

  

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成立会议。首先,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专家组的成立表示祝贺,对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对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法规司负责同志介绍了专家组的组建情况,也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我都赞同。特别感谢刚才5位专家代表从不同角度,对特许经营立法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建议,包括阐述了一些很重要观点和认识,对专家组工作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并明确表示愿意全身心地积极地投身于这项重要立法工作中。法规司要认真梳理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与各部门共同研究,尽可能体现到立法起草工作中。

  

组织成立专家组,是今年3月11日特许经营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部门协同、增进立法合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机制保障。专家组成员的甄选秉持了科学、严谨、公正的原则。在专业领域上,基本覆盖财政、建设、交通、能源等各有关行业;在入选标准上,要求具有丰富的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在遴选程序上,请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专家广泛推荐,最终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商定。这个团队,既有理论界的学者教授,也有实务界的才俊精英,既有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有行业协会和国际组织的专业代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和重要的影响力。关于专家组工作,借此机会,谈几点意见,供交流参考。

  

一、专家组在立法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和使命

  

加快特许经营立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推动相关立法,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提供法治保障。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加快特许经营立法,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既有利于拓宽市场准入,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形成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助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加快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的创新,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加快特许经营立法非常紧迫。长期以来,民间投资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经济保持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2006年至2012年,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比重从49.8%上升到61.4%,2015年达到了64.2%。但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出现了近10年罕见的下滑。一季度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降至62%,比去年同期降低3.0个百分点,比2015年全年降低2.2个百分点。增速也有所下降,一季度公布的数字是5.7%,整个固定资产投资是10.7%,少了近5%,有些领域还出现了负增长,这显示了民间投资低迷的严峻局面。特许经营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途径。近两年来,在相关政策推动下,特许经营得到快速发展,项目数量、质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度明显提升,但也存在着缺乏国家统一立法保障、政府履约缺乏有效约束、监管体制机制有待改革创新等突出问题。尽管各地各部门相继印发大量政策文件,但同时也加剧了政出多门、各种规定不衔接不配套、执行时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进入的意愿。为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民间投资信心,迫切需要在更高位阶、更高层次上进行立法。

  

专家组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有力支撑。当前,特许经营立法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量大面广地集中推进,项目融资贵、落地难等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由于沟通协调不够,政策不衔接问题越来越突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加上一些舆论宣传的推波助澜,加剧了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在此情况下,加快推动特许经营立法,更需要发挥专家技术支持和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有利于保障立法质量。针对立法中涉及的特许经营协议性质、融资安排等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深入研究、周密论证,提出专业化解决方案。发挥专家密切联系实践的优势,有利于增强制度针对性。专家们大多来自研究或实务一线,将接触的新鲜资讯和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到立法过程中,能够提升立法的适用性和前瞻性,回应现实需求和市场关切。发挥专家舆论引导优势,有利于不断凝聚社会共识。专家组开展研究论证、成果宣传和权威解读,能够促进各方在思想碰撞和科学研讨中形成共识,引领社会认知和实践发展,推动制度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

  

刚才五位专家发言时间不长,但是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观点和建议,听了很受启发。刘世坚律师认为立法难度大,需要智慧,更需要加强统筹。李开孟同志讲到立法要注重宏观视野,专家要体现专家素养。曹远征同志讲到,立法不是权宜之计,是长远制度建设。于安教授提出,要把握好包括PPP在内的一些特点,做好法律统筹,特别是强调公共服务领域在将带有私人属性的商业制度引入后,要研究如何确保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康飞燕女士指出,立法一定要从各个国家的国情出发,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要,相关立法没有一个全世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模式。大家讲得都很好,可以说句句点到要害,这足以证明专家组成立的必要性,足以证明专家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认真负责履行好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工作的核心是围绕立法草案进行研讨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从高效开展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的角度,希望专家组能够认真履责,特别是在工作过程中要把握好四项原则: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立法是国家公器,关系到国计民生、群众福祉,需要把制度设计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专家组在工作过程中,首先要服从国家大政方针,这是前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出台了一些重要文件。专家组在研究立法重点问题时,应注重厘清理论研究与立法设计的关系,厘清交流探讨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将研究探讨统一到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中来,在立法方向和基本原则上要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持一致。第二,要注意克服部门、行业和地方的利益局限。从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有利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有利于引导、促进和保障特许经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来开展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无论是PPP,还是特许经营都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需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这不仅体现在专家学者之间,也会体现在部门之间,所以有时候有些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认识恰恰是制定一个好文件、好法规的基础,不要看成是部门打架。专家们应当坚持公正立场,超越利益局限来论证相关观点和提出见解,在此基础上分析辨别什么样的认识才是我们追求的必须的、重要的、共同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极为重要的工作标准和价值取向。第三,要坚持求真务实。专家们应当大胆各抒己见,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外、只唯实。要充分发挥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方面的优势,努力提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当然,专家在研讨过程中也要互谅互让,取长补短,相互学习,敢于提出意见,也敢于放弃意见,得舍兼顾,集中大家的智慧,取得最满意的成果。

  

二是发挥各自专长。特许经营立法涉及法律、金融、财税、项目管理和公共政策等领域,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需要从不同立场、专业或视角多方论证、统筹研究。这个专家团队是开放的,在发挥各自专长基础上,要集中各方智慧。分配研究任务时,要注意问题研究与专家所长相匹配。专家独立开展工作时,也应注意研究方向与自己的专业优势相结合,扬己之所长,提高意见的专业性和论证的深入性,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具体问题着手,提高研究质量。集中研讨论证时,鼓励跨领域的观点交流碰撞,兼收并蓄,在讨论过程中切忌避免一言堂和观点的同质化。

  

三是体现建设导向。专家组的意见建议要具有建设性,设立专家组的目的是要把立法工作做得更好。所以专家组不是务虚空谈,也不是简单批评,而是要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并最终体现到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上。要敢于直面问题。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实践中存在的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概念范围上的分歧、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不健全、项目融资支持和回报机制不完善,以及争议解决机制运行不顺畅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深入分析问题,努力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政策、实践执行等方面成因,有的放矢,精准施策。要提出可操作方案。研究讨论形式可以多元化,观点可以多样化,思路可以拓展发散,但一定要形成结论或成果。在观点有分歧时,要坚持科学的民主集中制,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少数服从多数,最终要落实到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上。

  

四是坚持科学严谨。专家组的建议,不仅关系到特许经营具体制度设计,还将关系到实践推广,并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专家们作为立法的参与者和建议者,必须客观公正、严谨务实,要用事实和依据说话。当前,国内外对于特许经营等PPP研究热度很高,各类研究资料庞杂,存在着对于各国立法例翻译资料少、对于国际制度和实践的背景和沿革进程分析少、以及简单照搬、人云亦云等问题。特许经营立法专家组的成员,所提出的观点或者建议,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要有理论、实践和数据资料的支撑。特别是对于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要认真考量、小心论证,通过分析、辨别,在制度上做出界分。专家们各项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都要确保基础扎实、逻辑严谨、分析科学、结论可靠,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三、全力支持保障专家组开展工作

  

根据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今年3季度要将立法草案上报国务院,最迟9月份要上报,时间紧、任务重,既考验我们的能力,也考验我们的智慧。希望专家们保证时间和精力,按照确定的时限提交研究报告和参加研究论证。为了保障专家能够切实履职,立法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专家组有序开展工作提供各项有利条件,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好特许经营立法任务。

  

一是及时提供便利。专家组是立法的外脑支持,很多专家也来自于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推荐。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专家组工作,对于在工作中收集的立法资料、研究成果、统计信息,建议通过专家组这个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专家组基于立法研究提出的需求,尽量满足并提供便利。

  

二是做好沟通协调。法规司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安排好调研、研讨、座谈等各项活动,及时向各部门通报立法工作进展,汇总专家研究成果和意见反馈,做好立法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和上报等工作。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增强制度和政策的协调性。在立法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加强与专家组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处理制度设计与现行做法的关系,完善特许经营领域基础性制度安排,提高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推动特许经营项目高效落地和有序运营。

 

各位专家、同事和朋友们,专家组的成立标志着特许经营立法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希望各位专家秉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专长,贡献聪明才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特许经营事业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专家建议将特许经营与PPP“合二为一”

特许经营

PPP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赵超霖

        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究竟如何确定?二者之间究竟是覆盖关系,交叉关系,还是平行关系?这是一个至今没有确切答案的老命题。而模棱两可的概念直接带来了操作层面的困难。

        各地PPP项目推介工作依然风生水起,但PPP项目落地难已是业界共识。截至今年2月29日,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7110个项目,实际开工 351个,不足5%。对此,10多年来曾先后为总额近3000亿元的PPP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的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霁虹律师,笑称自己是“天天在一线和各种问题打交道的人,看惯了各种落地难。”

混乱的政策规定已成为实施层面的障碍

        业界对于中国PPP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统一、规范、清晰的呼唤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早在2014年12月初,有关部门在同一天连发多文,就让当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感到有些无所适从。而在经过了1年多数十份政策文件的“密集轰炸”之后,顶层设计的缺失成为实施层面的现实障碍。

        首先,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究竟如何确定?这是一个至今没有确切答案的老命题。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于两者的定义也几乎是千人千面。至今没有一个规范文件明确指出这二者之间究竟是覆盖关系,交叉关系,还是平行关系?模棱两可的概念直接带来了操作层面的困难。

        举例而言,通常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都是具备相应总承包施工资质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是由财务投资人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项目投资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希望通过与其所设立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赚取项目工程施工利润。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则可依据前述规定直接与所设立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我做过一个客户的项目,都已经公开招标中标了,PPP项目中标通知书都发了。但政府的律师说不行,你施工得要去重新招标。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是PPP项目,而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标针对的是特许经营项目。我们说对于这个项目特许经营和PPP就是一回事,政府说你拿出法律依据来,我们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中搜寻,确实没有找到明确的依据,于是只好作罢。”王霁虹说道,“结果导致中标通知书都发了,施工这个关键环节又得重新招标,那就意味着,施工最起码要让利几千万元甚至更多,白白牺牲的是社会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上位法的缺失为项目实施徒增障碍。王霁虹表示,目前出台的文件,都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遇到了与税法、公司法、价格法等高位阶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全都得让位。即便现在先按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签署了,日后一旦发生纠纷,现在签署的内容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项目实践中最大的无奈,也就是为什么PPP项目落地难。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国家体育馆及奥运村的BOT项目,该项目是拿一个不挣钱的体育场馆,捆绑了一个挣钱的房地产项目来招标的。招标文件上说,该房地产项目是免交土地增值税的。而社会资本也是以此为前提来测算自己的经济成本和收益的,土地增值税将近1亿元。”王霁虹表示,“可是当项目已经开始进行,到了要交税的环节,当地税务局说我们不知道你这特许经营项目(当时尚没有PPP的概念)有什么特殊性,我只认税务总局的文件。除非你能出具税务总局有关免除你土地增值税的文件,否则我不可能给你特殊处理。时隔数年,这一遗留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另外,国家相关部委的不协调导致地方操作的条块分割。“各地财政部门只认财政部的一系列文件,发展改革委只认特许经营。此外不仅各地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项目库,有的地方住建委也有项目库。库设在哪个部门下面,往往是平衡较量的结果。”王霁虹感叹道,基本概念是不统一的、法律是缺失的、项目库是混乱的,对于未来投资成本和收益,社会投资人往往心中没底,PPP能否健康良性地长久发展着实令人忧心。

清晰界定特许经营与PPP是顶层设计的当务之急

        对于业界几经呼唤的顶层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表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争取三季度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并明确开门立法、各部门统筹协调的立法思路。而财政部日前也表示将加快推进PPP立法工作,只是尚未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PPP法,有实质性进展可能尚需时日。
        对此,王霁虹认为,如果真要出台两部法律,那么在操作层面会带来很大的混乱。“首先立法要统一,政府不能说一会儿特许经营,一会儿PPP,这两个概念之间到底什么关系,必须在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里规定清楚。这两个概念是相同也好,不同也罢,应有个清晰的界定,我认为这是顶层设计的底线。”

        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李开孟,也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我们的建议是,将PPP和特许经营视为同种模式的两种表达方式,明确提出中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行特许经营的管理模式。特许经营和PPP项目所包含的范围完全重叠,从付费机制上分为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两种模式(以及二者的混合)。”

        其具体包括如下内涵:首先强调PPP采取特许经营的管理模式,因为PPP涉及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必须维护公共利益,通过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加强准入许可审查,确保公共利益;其次,强调特许经营必须采用PPP模式,是要说明特许经营协议的拟定,必须充分考虑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构建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最后,强调二者的规范对象完全重叠,是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而产生部门之间矛盾,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将特许经营和PPP进行分离的趋势,要从部门分歧转变为强调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国 PPP事业健康发展。

        李开孟强调,“特许经营立法和PPP立法属于同一个概念,应避免重复劳动,各搞一套,浪费公共资源。应以特许经营或PPP立法为契机,做好PPP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强化协调配合。”

目前架构设计下社会资本与政府难“平等”

        虽然在PPP有关的各种推广文件中,都明确表明“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构建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但在王霁虹看来,在目前的架构设计下,社会资本与政府很难做到“平等”。具体来看:
——政府方信息公开难。

        “社会资本几亿甚至几百亿的资金投入进去了,固化为基础设施,有的固化为一级土地平整,通俗地说就是物化成了一块几通一平的土地,挂牌后上面也建了新的建筑物,你的成果什么都看不到、也拿不走,但是你钱投进去了。怎么能让这个钱安稳地回来,包括本金和收益,这是社会投资人最关心的。”王霁虹说道。

        王霁虹指出,在现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下,社会资本判断政府日后对于该项目的支付能力唯一的依据,目前就是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这两份报告。而实践中有些地方只是政府给社会资本出具一份批复,这个批复说明这两个报告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了,但由于是政府内部文件,社会资本往往很难看到。“这就意味着,社会资本连这两份文件写了什么,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有多少,物有所值是怎么做出来的,又有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条件评价出来的,完全不知道。这不就是让社会资本摸着黑投标吗?这是我们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既然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就应该让社会资本准确判断当地政府的支付能力。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财政厅、财政局愿意把自己的财政收入和负债进行公开。”

——有的政府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使其立场难以中立。

        王霁虹表示,涉及政府付费的PPP项目,财政主管部门是最终买单的义务人,但其同时还是PPP政策的制订者,又是整个PPP项目招标采购的启动者、招标文件的制订者,这就使其立场难以中立。

        如 2015年12月,财政部出台“以奖代补”政策。王霁虹表示,补贴和奖励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补贴是项目收益不够,需要财政资金补齐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而奖励则通常是在应得的报酬之外,额外给予的部分。“地方政府为其采购的工程支付采购费用,本来应当是政府方面必须支付的义务,却通过‘奖励’ 变成可给可不给的‘施舍’,而绩效考核的自由裁量权,又在政府手中。这样,客观上为那些恶意逃避合同义务的地方政府提供了政策依据。”

        此外,有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对此,王霁虹颇为不解,认为这也可以翻译为财政部不允许社会资本实施回购期限低于10年、地方政府提供回购保障的政府购买服务型PPP项目。BT与政府采购服务的PPP项目之间的区别不清晰。在政府采购服务的PPP项目中,政府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其中包括了投资人应该收取的合理投资收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承诺将服务费列入其年度和3年期财政预算的做法算不算是保底承诺、回购安排?从法律的视角并看不出二者之间的区别。“BT方式是融资,事实上PPP项目对政府而言本身也是一种融资方式,须知道,PPP作为一种舶来品,其最基本的属性就是融资属性,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因强调PPP其他作用而否认和忽略了其基本的属性。因为这是社会投资人获得合理收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王霁虹认为,BT项目本就是一种政府采购服务的PPP项目,若主管部门无视实践中数以万亿计的BT项目的客观存在,将使得BT项目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

        王霁虹建议主管部门在出台新政时,最好能论证充分,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成熟性、上下左右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王霁虹认为,客观地讲,由于立场较为中立,发展改革部门更适合做PPP项目的牵头单位,这也与其立项时对项目可研的审查职能相吻合,由另一独立的主管部门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判断,更符合权利义务对等、风险责任共担的公平原则,也应是中央进行PPP顶层制度设计时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而李开孟也表示,在职能分工上,投资主管部门应履行项目审查职能,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特许经营协议的审查。涉及财政资金支付的PPP项目,财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财政支出审查和绩效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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