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和微信上有不止一位朋友建议,是不是也评论一下这起伤人悲剧。我必须承认的是,刑法学和刑事司法均不是我的专业,我也就不班门弄斧了。
对于这件事件,我倒是想到大一大二时候扫过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那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那本。根据卢梭的意思,秩序并非来自于自然,社会秩序有必要用一系列的契约约定来维系。通过一系列契约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从而使得权威具有合法性。我们小老百姓通过一系列契约,将“惩罚”这项权威让渡并集中给法院,并由法院和法律指定的机构集中行使,所以即便存在杀父之仇辱母之恨,个人便不能再私设公堂用私刑。但是契约社会有几个前提,一个是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另一个是契约的履行是平等的。简而言之,人格上大家平等,不存在高贵和低贱;第二,权威的施展要平等,同样一件事情,不能我做你就往狠里罚我,他做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契约的不平等,将导致社会的无序。
【正文】
其实从某种程度上狂热也是一种无序。这两天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新闻,山东东营港一个PPP项目,中标金额中“资本投资回报率”和“项目公司年融资利率”都是吓人的0,一片哗然。所以今篇还是要给目前官方和民间都在热捧的PPP泼一点冷水。我想搬一点国内外失败的PPP项目,作为例子,引以为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必须强调的是,PPP项目失败的定义和通常意义略有不同,有些失败是指整个项目就愉快地黄了,连个厕所都没有搭起来;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更多的时候工程或商业项目本身或许运作并无异常,只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资本运作结构最终无法继续运行,PPP协议中相关约定无法履行(违约),导致PPP模式的目的和初衷无法达成,我们也称之为失败的PPP,特此明确。当项目失败时,往往出现私人资本主动退出,或者项目被东道国政府部门强行接管。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发展中国家PPP项目总体失败率为5.53%。1990年2015年世界发展中国家一共事实了7035个PPP项目,投资总额达到了2.54万亿美元,其中有305项被取消,84项虽然未被取消但正处于困境之中,涉及投资额1261亿美元。从时间上来看,项目出问题的时间为项目完成融资后的平均5年左右。从项目种类来看,失败项目主要分布于电力行业(111项)、IT行业(73项)和公路项目(73)项。即便当时正在顺利进行的项目,根据Fatokun(2015)的统计,32.2%的铁路项目和57.3%的公路项目以及74.4%的供水和卫生项目可能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进行再谈判。
PPP项目并不是总是一帆风顺,很多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很多项目出现的问题,都非常具有典型性。
(灰色部分是案例简介,字多,不看没损失)
1、英法海峡隧道项目
说到国际上PPP失败案例,最有名的莫过于英法海峡隧道项目。英法海峡隧道项目于1981年宣布,1985年开始招标,87年开工,94年投入使用,工程项目内容的具体信息大家可以网上自己找,此处略过不赘述,下同。项目的资本结构如下图:
贴这张图原因是,这样的商业合作和资本组合结构,直到30年后的今天,依然被借鉴和使用,当然我们会在实务操作中视情况增加离岸公司和信托模块,以隔离风险。
后来,出了一些问题,包括承包商和总包出现纠纷、因为几个关键时间点没有卡准导致工期和隧道通车时间延误、成本增加和通车后收入比预期低等。此外,市场需求的改变也是项目面临困难的重要原因。这条隧道的建立,是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因此项目的前期是由英法两国政府积极推动而落实的,社会资本本身对于造跨海隧道的盈利态度并不乐观。尽管英法政府共同保证“项目唯一性”,然而隧道落成后,航空和海运等传统交通开始大打价格和服务牌,分流了很大一部分需求,使得“项目唯一性”的保证实质上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2 澳大利亚供电系统
澳大利亚的供电系统由私人运营,供电全国联网,发电厂“竞价上网”,随行就市。就是大家来发电,谁的电便宜就用谁的。这其实也不错,但是有一个问题,一旦高峰时段用电量超负荷,电力的“竞价上网”变成了发电企业竞价售电。企业在卖更多的电给商业机构的同时对居民用电实行限量,电价攀高也导致政府无力为公共设施支付账单。2009年热浪肆虐澳大利亚,导致许多老人和儿童丧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热浪发生时居民和公立医院用电量反而被减少甚至停供。
3、墨西哥公路网项目和电信项目
墨西哥上世纪90年代曾大力发展公路建设,并推出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将超过55条公路特许经营给民间,募集超过100亿元的民间资金,用于将墨公路里程拓展一倍,至9900公里。同样地,由于特许经营方式设计失误、成本增加以及1994年的墨西哥政局动荡,导致墨西哥的流通货币大幅贬值,很多项目公司相继倒闭。据说,当时这55条路里面有23条公路项目是烂尾的,未付债务高达70多亿美元。
4、葡萄牙
葡萄牙的案例比较特殊,上世纪90年代,葡萄牙发国债发不出来,可能是信用评级不够。所以他就通过PPP变相发债,至于PPP是什么项目,一下子找不到;事实上有没有PPP项目,也已经不重要了……PPP在葡萄牙绝对属于被玩得6的,这里要给葡萄牙打上满屏666。
5、菲律宾电力项目
菲律宾的电力项目PPP,也是每次聊到国际失败PPP案例时的“必答题”,网上和报纸上介绍的文章也有不少。简而言之就是上世纪80年代,菲律宾全国缺电,最夸张时候有地方每天停电8-10小时。随后菲律宾政府于1987 年7 月发布第215 号政府令,向私营部门开放电力市场,允许私营投资者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独立电厂,向国家电力公司售电。随后短短数年,菲国家电力公司就完成25个BOT 合同谈判,涉及新增发电装机300 万千瓦以上。与此同时,其他的电网公司也向私营部门投资的电厂购电,用电大户则纷纷筹建自备电厂。后来,缺电危机过了以后,由于当时菲对于之后的经济增长预测过于乐观,认为经济增长电力需求也将同步增长。所以,引入民间资本造电厂的趋势,仍然没有停止。即便在97金融危机爆发后还在造。接下来大家也知道了,97金融危机的威力远远超出了东南亚小国家的承受范围,当时的四小龙都趴下了,何况菲国。据统计,2002年菲国内电力需求峰值仅相当于电力系统从私营部门购买发电总装机的三分之二。与此同时,PPP 项目运作能力和经验不足以及BOT 合同风险分担设计不合理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开始显现。当初电力公司和独立电厂BOT 合同中的购电协议均采取了“take-or-pay”条款,即电力公司按照电厂发电量而不是实际调度上网电量支付费用,承担全部市场需求变化风险。这导致电力公司最终又将此部分额外电力的购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造成电价高涨。由于国家电力公司与私营投资者签订的都是长期合同,消费者一直支付着本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高电价(目前零售电价约合2 元人民币/度)。电价的居高不下也削弱了菲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该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
除了上述5个案例,还有土耳其基础建设PPP,和哥伦比亚政府以担保的形式推进公路和机场的PPP项目,也都经常被提及并被认为是比较JP的。
失败的原因很多人讨论过,但是你们知道我个人是不认可的。我总结下来,国外这些PPP失败,以及这些失败的原因带给我们的启事,概括下来有以下几点:
1、项目前期过度推动
政府将工作重点从金融、房地产和形象工程转移到关乎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无疑是值得欣喜的事情。而如我前一篇文章所讲的,通过引入私人资本以PPP方式投资基建有利于分摊风险。但是根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的说法,基建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市场属性。简而言之,基建工程的启动,既有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也要合乎市场供给和需求规律。基建行为本身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受经济规律、会计制度、商事法律等的约束。而如果地方政府是为了做几个PPP,而忽视了具体的市场需求环境,强行上马项目,那PPP的模式到后期出问题的概率就很大。反观上面的一些例子,几乎每一个失败的PPP项目前期都有政府强推的影子。无论是主动强推(英法隧道),还是有目的强推(葡萄牙,就是为了发债)。现在我们国内有些地方,已经或多或少地有了一点点苗头,地方政府把PPP项目作为指标,好像不做就是落后了一样,所以即使没什么要造的,造了也不一定有用,先圈一块地“整一个”PPP。这是很危险的。甚至说,前期的不谨慎是造成PPP项目后续问题的主要原因。
2、忽视资本性质,缺乏对于私人资本的辅导和管束
资本天生追逐利益,利益才是资本的最大诉求,而不是情怀。所以私人资本参与到基础建设中,其根本目的,是逐利,逐利,逐利!忽视资本逐利的特性,不论是把资本当成“建设者”、“贡献者”,还是把资本当枪使,都是愚蠢的错误。
资本的逐利性,是中性的,并没有罪恶,这一点一定要被正视。随后,作为政府的融资方在设计项目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到资本的收益,预期收益是长期还是短期,如果短期回报率不高,那给予何种对价;如果短期回报率比较高,那又施加如何种约束条件使得资本不成为“游资”快进快出。在资本入主之后,一方面要尊重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资本获利方式,同时也要对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作出必要的监督。前面提到的墨西哥私人电信项目,就是由于后期缺乏监管,导致私人资本过度逐利从而将电信项目做成垄断牟利。当年土耳其引入私人资本建设公共设施,后期也面临着被私人资本牵着鼻子走的窘境,即便向国民发放补贴仍抵不过垄断涨价带来的居民日常开支上涨。
3、经营模式的设计
经营模式怎么设计,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现在国内模式设计很多都很先进,有的也引入了信托模式进行风险隔离,都非常专业,当然很多本来就是国际知名投行设计的。但是正因为专业,导致我们有一个问题非常严重,就是套用模板。我曾经看到过某地政府一个公路项目PPP+ABS合同中,很多ABS条款就是完全照搬另外一个大城市金融机构商业贷款ABS计划里面的条款,这能一样么?很多PPP出问题,合同设计不严密,出了问题以后很有可能因矛盾重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关于PPP项目一般来说要签哪些合同,限于篇幅,另文陈述。
4、风险预估不足
在上述失败的国际项目中,可以很容易看出,无论是资方还是政府方对于风险的估计都是非常不足的。当然,我更倾向于认为,由于上述原因1所述,各方在前期过度推动PPP项目使得很多风险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PPP项目中比较容易被忽略的风险主要有政治反对风险(包括民众抗议)、市场收益不足风险、项目唯一性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英法隧道就吃到这两项)、政府决策失误及冗长风险等。
5、法律服务专业度
在商言商,作为律师,难免会比较自己与PPP+ABS项目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查漏补缺,寻找不足。其实国内很多项目的法律服务团队都非常专业和高效,甚至比国外一些项目的律师更为专业。中国律师往往能够在接到客户要求的几天甚至几十个小时里面就能够加班加点完成一系列文件起草和法律意见出具的任务,但是从合作经验来看,很多东南亚、南欧和中南美的律师属于我们口中的“休闲玩家”,很大一部分是不会有中国律师这种工作节奏的。如果碰上当地节假日,有可能你一个邮件过去,三四天再回复你“收到”。其实仔细看看就会发现,国际上那些出问题的PPP项目,和当地律师法律服务专业度严重缺乏不无关系。PPP+ABS的法律服务绝对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团队中需要有建筑工程、金融融资、争议解决、冲突规范、银行法保险法等各方面的专家,不是随便一两个人就能够解决的。而很多时候,我们地方领导也好,企业家也好,做PPP的时候聘请法律服务还和以前一样的思路,以招投标方式,以同等条件价低者得的原则聘请一个律师团队,要求其完成全部的内容,说实话很多时候时候这并不现实。
【写在后面】
我对于PPP在国内的开展,一直持中立偏谨慎的看法和态度。我认为PPP这个东西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任务来做。事实上国内有很多PPP项目都以失败而告终,本来还想写一个国内失败PPP案例集锦,但是被同仁劝不要,太敏感。接下来的主题,还没有完全想好,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可以提给我。谢谢。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