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核心条款(二):项目运营维护


来自:智合PPP     发表于:2017-04-18 21:36:17     浏览:4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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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维护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质量,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营日之前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并提交政府方审核,政府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在双方共同确定运营维护方案后,项目公司作出重大变更,均须提交政府方。但运营维护方案的实施是否以取得政府方同意为前提,则需要视维护的技术难度要求、政府方参与维护的程度、政府方希望对维护控制的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维护方案中通常包括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等,项目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和频率以及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对于某些PPP项目、特别是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除维护方案外,有时还需要编制详细的维护手册,进一步明确日常维护和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及频率等。运营维护方案、手册以及具体运营标准通常会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

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及运营维护方案和手册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二、运营维护标准

为评估社会资本方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PPP项目合同通常会根据项目所处行业的特点、项目的性质、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回报机制等因素设置明确的运营维护标准。在PPP项目的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运营标准的内容通常包括:

1.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运营技术标准或规范

4.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

5.安全生产要求;

6.环境保护要求;等等。

当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运营维护基本要求包括: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PPP项目,如供水、供气和供热等项目,社会资本方在履行PPP项目合同时,首先应履行法定的普遍服务的义务。

2.若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的行业指南、行业技术规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则PPP项目运营维护标准应基于相关指南、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的特点而制定

三、项目绩效考核

PPP项目的绩效考核应当与运营维护标准一脉相承,绩效考核通常包括产品质量、运营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综合运营管理情况、项目设施状况、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公众满意度等。对于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PPP项目合同可明确约定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付费挂钩。而对于使用者付费的项目,PPP项目合同可约定绩效考核结果与服务价格的调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挂钩,因为项目公司一方面有通过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吸引更多的使用者、降低运营成本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有提高服务价格的现实需求。在片区开发项目中,绩效考核还会体现产业招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的目标,产业项目产生的税收、实际利用外资总额、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科研创新强度和人口导入等指标。

绩效监测方案应明确绩效监测方式及频率、监测主体:

(1)监测方式及频率,绩效考核一般采取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两种方式,约定考核的周期,并与付费周期相衔接;

2)监测主体,政府方可以自行实施绩效考核、组织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进行联合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通用合同指南明确提出“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后果

PPP项目合同通常还会约定,如当次绩效考核结果严重不合格或出现连续多次不合格的情况,则社会资本方应在限期内整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则政府方有权启动提前终止程序。




四、暂停服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一些可预见的或突发的事件而暂停服务。暂停服务一般包括两类: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一般来讲,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会导致项目定期暂停运营。对于这种合理的、可预期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政府方报告,政府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PPP项目合同通常会约定社会资本方因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定服务时,应取得政府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运营。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PPP项目如供水、排水等项目,社会资本方还应履行法定的持续服务的义务。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1)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2)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由政府方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于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故报告等);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等等。




、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实践中,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运营绩效等,如医疗收费价格、水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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