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发挥PPP创新作用弥补“一带一路”资金缺口


来自:人民政协报     发表于:2017-05-16 17:11:32     浏览:284次

“一带一路”是服务于全局的战略方针和促进全球发展的积极倡议。“一带一路”愿景覆盖区域广大、涉及跨境投资领域众多、融资需求庞大,项目建设周期长,显然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配套,需要有多元、多渠道的资金力量,应该包括各个相关经济体的政府和世界金融体系。除了亚投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与融资平台可以为基础设施融资发挥更大作用之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代表的PPP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一带一路”多元投融资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创新的作用,弥补“一带一路”的资金缺口。

我之前提到的PPP的六个正向作用也同样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第一,从政府主体看,减少财政支出的压力,提高财政资金总体使用绩效和政府履职能力;第二,与PPP的机制创新相对应,社会公众可以得到受益和实惠,即从资金使用“以人为本”表现出来的性价比、综合绩效的提高,实现政府、资本与专业机构1+1+1>3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效果;第三,在资金雄厚的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持有主体中,一大批有与政府合作的意愿、适合PPP模式的企业会打开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构造市场经济“升级版”;第四,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上,PPP模式具有战略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制度创新意义,将促进企业改革与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性深化;第五,有利于对冲经济下行压力,优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后劲的选择性“聪明投资”,增加有效供给;最后,PPP模式将催生和倒逼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培育发展契约精神、敬业精神、专业素质,以及与现代社会制度内洽的诚信体系与仲裁机制等。

上述六个方面与“一带一路”建设密切相关,前面三项作为基本的共性体现在里面,与所涉及的政府、民众、企业都密切相关,第四、五、六各正面效应对很多“一带一路”上的国家也是有明显的适应性,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冲经济下行压力转换过剩产能为有效产能,以及倒逼和催生法治化、培养契约精神专业精神等,对许多沿线经济体都很有现实意义。

中国正在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建议在推进过程中:首先中国要高度重视相关的法治建设,既需要自身的全面法治化建设,随着“一带一路”中企业的“走出去”,也要注重各个经济体对于法治化的认同和法律合作的重要性。但各个经济体法治的实际水平有高低之别,PPP投融资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中国和其他经济体的政府要想同体外大量的民间资本、社会资本一起合作,就一定需要由合作中的法治化来保障所有伙伴的权益,保障履行合同来实现权益的过程。PPP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和非政府的企业、市场主体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合同,在比较长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时段内依照合同来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如果没有法治保障,不可能形成稳定的预期与企业参与,不可能积极地培养出所必须匹配的信用体系。

其次,在“一带一路”建设重要的节点上,积极地由规划部门和相关的管理部门有意识地作出一些具有示范效应、标杆性的创新方案,积极组织交流一些具体的、值得推广的案例经验和示范项目;同时需要借鉴和总结有关企业的成功经验,举一反三地考虑“一带一路”在发展中如何推进“走出去”的项目建设。除了政府要总结经验之外,企业层面的经验是十分宝贵的;此外还要重视混合所有制的应用。PPP项目的典型形式是要有一个由各伙伴共同组成的开发主体,要求有股份清晰而又混合在一起的一种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是与现代国家治理机制相呼应的一个共赢的产权机制,所以,在PPP与“一带一路”的结合方面,应该高度重视利用这样一种市场产权机制层面的制度优化和创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和相关各个参与主体的创新、共赢。

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也应该在发改委、财税、中央银行、证监会等已经在发挥作用的各个部门之间实现密切的协同,高效地配合国内主体和国外相关方面,积极友好磋商,促成“一带一路”中的好事做实、实事做好,产生多轮次的示范效应。

最后,应积极重视、开发相关的专业机构在风险防范、信用建设、智力支持方面的潜力和作用。国内的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团队都应争取在竞争中一显身手,为各个具体方案的构成作出贡献。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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