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案例解析丨风险分担机制失灵,可能使民营企业面临破产遭遇


来自: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7-05-26 18:37:00     浏览:319次

ppp项目出现风险,主要在于ppp项目周期长,所谓夜长梦多,在长期建设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比如宏观方面的政治、经济、法律变动,微观方面的如投资、成本、收益、市场等这些不确定因素广泛存在,很可能使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与预期效果产生偏差,从而导致项目面临着市场风险、政府风险、收益不足等各种潜在风险。


其次是风险分担机制失灵。PPP项目中以政府和私营资本为主的参与方众多,项目持续时间长,无论政府还是私营资本都不愿独立承担风险,某些公共部门人员错误地认为ppp模式就是将尽量多风险转移给私营部门,而如政府承担较大风险又失去了PPP项目的意义。风险分担机制的失灵,还导致参与各方收益分配的失衡。

下面基创建设仅以英法海峡隧道ppp项目为案例,考察风险分担机制的失灵,将如何导致ppp项目的运作失败。该项目最特殊之处并不在于ppp模式本身,而在于政府方包括两个国家政府即英国、法国。

英法海峡隧道项目是上世纪最伟大的基建工程,1981年英法两国政府一致认为,由私营部门出资建设运营。此后,1986年,两国政府与私营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权该私营公司建设和运营隧道项目55年(含7年建设期),并承诺2020年前不会修建具有竞争性的第二条通道,私营公司有权决定收费定价,但两国政府均不提供担保。该年,成立欧洲隧道公司,成为日后隧道项目的运营公司。

据资料显示,英法海峡隧道项目投资预算是60.23亿英镑,其中10.23亿属于股权资金,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和法国的法兰西曼彻公司各出资79%与21%。项目中标后,海峡隧道集团与法兰西曼彻公司分别在英国、法国注册了两家公司,由该两个公司联合成立了合作制公司即欧洲隧道公司。

至于其余的50亿英镑,是由超过220家银行联合提供的贷款。需要指出的是,该项目与之前提及的中信滨海新城ppp项目有一个共同点,皆获得了立法保障。当时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前,银行要求项目公司完成1.5亿英镑的二期股权融资,英法两国议会通过了有关协议保障了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并给予欧洲隧道公司自主营运权。海峡隧道集团与法兰西曼彻公司的股东组成的TML联合体作为项目总承包商,负责施工、安装、测试和移交运行。


风险危机表现


但是,这个给予了立法保障、特许经营的ppp项目,依然遭遇了风险危机。

该项目首先遭到了索赔危机。在项目建设期内,总承包商TML联合体与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发生索赔争议,典型是1991年隧道电气系统设备安装成本,最终以支付预期付款的利息解决了索赔问题,据说实际索赔额高达12亿英镑,已经占到了总投资额的20%,足见这一索赔问题的严重性。

既然TML联合体向欧洲隧道公司提出索赔,欧洲隧道公司也没“闲着”,也曾因成本增加向英法两国政府提出过索赔,最终以特许权延长而结束。


除了索赔问题,隧道项目还发生运营时间延长的问题。按照规划设计,货运、客运服务的正式时间应该是1993年,但因工期延误、特许证书发放延迟等关键原因,最终推迟了整一年时间,使得现金流入延迟,带来了巨大的财务负担。

那么投入运营之后,是否达到预期营收水平?事实上,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英法海峡隧道也并未如意。由于当时与海峡隧道竞争的轮渡与航空公司大幅降低票价引发价格战,欧洲隧道公司也不得不加入。此外,欧洲铁路是在隧道开通半年后才得以运营,铁路水平利用率与收入均低于预期。由此造成的利润缺口也使欧洲隧道公司违反了贷款协议,其剩余信用额度受限,加速了其现金的恶化程度。


上述风险危机中,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成本问题,如索赔产生的额外成本、延迟运营产生的成本增加等。按照初始核算,该项目计划成本48亿英镑,最后实际成本增加一倍多至105亿。



风险分担机制失灵


关于这一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有中国ppp专家进行过分析认为,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部分应该由政府、承包商、房贷方承担的责任;当风险发生后,欧洲隧道公司掌控力不足,导致公司面临财务压力,甚至濒临破产,如1998年,欧洲隧道公司通过财务重组得以幸存。

清华大学相关学者指出,海峡隧道项目虽然取得特许经营权与政府的“项目唯一性”保证,但是也丧失了政府的担保,导致后期与轮渡、航空打起价格战,大伤元气。政府的缺位还表现为相关证书的延迟发放,致使进度、运营时间皆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建造过程中,总承包商TML联营体成员同时也是欧洲隧道公司股东,使得投标缺乏竞争性,抬升了合同报价;欧洲隧道公司相对于总承包商,处于弱势地位,增加索赔、建设谈判难度。这种总承包商与项目公司存在高度密切的关系,使得相关竞争性工作无法展开。

同时,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承担所有运营风险,但正如上文所说,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运营效果很不理想,后期债务负担极其严重。此外,这个项目的市场收益风险也全部由欧洲隧道公司承担,面对后来的价格战,在缺乏政府的担保下,以及贷款方的信用要求下,可谓孤军奋战。


经验教训


一般来说,于政府而言,在基建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私营部门)并不意味着放弃所有责任风险,包括监管、竞争保障、政策风险防范等。

于社会资本(私营部门)而言,应谨慎选择投标合伙人,发起人组建ppp项目投标联合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确保联合体在项目竞标中的竞争优势;确保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能力;优先保障发起人的个人利益。同时,客观评价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注意保证项目在某一区域的垄断性。此外,还需制定严格审慎的融资方案与财务预算,认真对待高杠杆下的潜在风险。

同时,在具体设计风险分担机制时,应参照几条原则:原则一,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要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原则二,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原则三,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超过上限,启动补贴或调节/调价机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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